ZHANG Guangli DCCC923/2016
非法砍伐沉香樹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HANG Guangl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 ZHANG Guangli 承認兩項控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偷竊,以及根據《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1)(b)條,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而留港。2016年7月9日,警方在西貢大欖涌道附近一個營地發現被告。其背包內有約4公斤沉香木木片、鋤頭、刀及鐮刀,木片價值約20萬港元。被告承認三日前從內地非法入境,目的是砍伐沉香樹並將木片帶回內地轉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的偷竊及非法逗留控罪是否獲事實支持,以及偷竊沉香木的適當量刑起點。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d)條,就罪行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提高刑罰;辯方則依被告認罪、悔意、清白紀錄及家庭經濟困難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承認的事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支持兩項控罪,故予以定罪。量刑時,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就非法砍伐沉香樹案件所確立的三年監禁起點及因罪行普遍性提高25%的原則;認罪折扣為三分之一後,再作法定提高。木材重量並非唯一或可靠的嚴重性指標,亦須考慮有計劃地為牟利破壞受保護植物的整體行為。非法逗留首犯認罪的指引刑期為15個月。兩罪性質獨立,但總刑責以三年監禁反映,部分刑期因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en Zelang, CACC 220/2006 及 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兩案均確認砍伐沉香樹罪行的三年量刑起點及25%提高幅度,並強調須對來港牟利破壞瀕危植物者產生阻嚇作用。適用法例包括《盜竊罪條例》第9條、《入境條例》第38(1)(b)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定罪。偷竊罪判監30個月,非法逗留罪判監15個月;其中9個月同期執行,6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非法砍伐沉香樹案件的嚴厲量刑方針。經濟壓力及家庭負擔不足以構成有效減刑理由;即使被告認罪及無案底,為牟利破壞受保護植物仍可導致長期實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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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砍伐沉香樹會被判多久?
法庭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折扣後再按罪行普遍性提高,最終就偷竊罪判監30個月;本案總刑期為三年。
Q.非法入境後留港會判刑嗎?
可以。對首犯認罪者,非法逗留的指引刑期為15個月;本案被告因此罪判監15個月,其中部分刑期與偷竊罪同期執行。
Q.家庭經濟困難能否免除沉香樹偷竊刑責?
不能。本案法庭考慮被告為家庭唯一經濟支柱及其悔意,但認為經濟壓力不足以成為有效求情理由,仍判處實際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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