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uleman Muhammad DCCC717/2016

駕駛小艇運送非法入境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三個月
兩罪判刑,實際監禁五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4/4/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leman Muhammad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H Judge Dufton

案情摘要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依《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以及依《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16年5月25日,被告在香港水域駕駛一艘小艇,船上包括被告在內共有25名持巴基斯坦護照而屬未獲授權進境者。該小艇沒有滅火設備,23件救生衣不符合認可規格,亦沒有夜間航行燈,因而不適宜在海上航行並危及船上其他人的安全。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第一項罪行的量刑起點應否因被告並非船長或整個運送安排的負責人而由五年下調至四年,以及船隻欠缺安全設備是否應提高起點。第二項罪行應判處多少刑期,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對於由船長、負責人或參與安排及組織運送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審訊定罪後的適當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雖然被告可能沒有參與前段航程的安排,但他在香港水域掌管小艇,故其角色足以適用五年起點。船上沒有滅火設備及大部分救生衣不合規格,顯示明顯安全風險,起點增加三個月;夜間航行燈因事件發生於早上而不另加刑。危害海上安全罪判九個月,並因相關安全狀況已在第一項罪行反映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Yin Lung、HKSAR v Wong Chi Kin、HKSAR v Tang Zhuyan、HKSAR v Zhong Ming Jing 及 HKSAR v Ding Qijing,確認協助非法進境案件的五年量刑起點及安全設備不足可加刑。辯方另引用 R v Lam Kon Man、R v Lo Shui Lun 及 HKSAR v Meng Xiaodong,主張較低起點,但未獲接納。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罪行判處監禁五年三個月;第二項危害海上安全罪判處監禁九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總刑期為監禁五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並非整段旅程的組織者,只要在香港水域掌管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的船隻,仍可能適用五年量刑起點。欠缺基本安全設備可構成加刑因素,但相同事實不應在不同罪名中重複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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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小艇運送未獲授權進境者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在香港水域掌管運送小艇者,相關罪行的量刑起點為五年;本案因安全設備不足增加三個月,最終判監五年三個月。

Q.船上沒有合規救生衣會否加重刑罰?
A.

可以。船上23件救生衣不符合認可規格,並同時欠缺滅火設備,法庭認為構成安全風險,將第一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增加三個月。

Q.危害海上安全罪的刑期會否與運送罪同期執行?
A.

會視乎案件事實而定。本案危害海上安全罪判九個月,因小艇安全缺陷已在第一項罪行量刑中考慮,故與五年三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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