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載非法入境者刑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O TIEN HAI DCCC408/2016

罪名成立
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1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AO TIEN HAI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2015年9月23日晚,警方在米埔觀鳥亭進行反偷渡行動。警方發現一艘無燈舢舨駛向觀鳥亭,船上載有約10名懷疑非法入境者。警員鄧某(鄧警員)觀察到被告坐在船尾操控舷外機。警方隨後截停該船,被告跳船逃走但被鄧警員截獲。船上共發現4男4女,均為未獲授權進境者。該舢舨無航行燈及救生設備,被評定為不適宜操作。被告否認是舵手,辯稱僅為乘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是否為該舢舨的舵手。控方指控被告駕駛舢舨協助非法入境,並危害海上安全。被告則辯稱自己僅為乘客,並傳召證人阮孟松(Nguyen Man Tung)作供,指稱一名禿頭中國男子才是舵手。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鄧警員的證供,認為其觀察過程清晰且未受中斷,且與警員1621的證供吻合。法官裁定被告及其證人阮先生的證供不可信,指出阮先生對被告以外的事項表現得「不留意」或「不知道」,顯示其證供為堆砌。法官根據鄧警員的觀察,推斷被告在船尾操控舷外機,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法官亦指出被告在警誡供詞中隱瞞船上其他人的國籍等事實,削弱其可信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第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罪,以及第二項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均裁定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了法庭如何評估證人誠實性及處理「混合陳述」(mixed statements)。法官強調,即使被告傳召證人,被告仍無舉證責任,但法庭可透過分析證供的內在或然性(inherent probability)來評估其可信度。此案亦確立了在缺乏直接證據時,法庭可根據事實推論(inference)認定被告的舵手身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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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只是船上的乘客,沒有駕駛船隻,是否會被控協助偷渡?
A.

法庭會根據證據判斷被告的角色。在本案中,法官根據警員觀察到被告坐在船尾操控舷外機,裁定被告為舵手而非乘客,因此罪名成立。

Q.法庭如何判斷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
A.

法庭會觀察證人的神情舉止,並審視證供的內在或然性(inherent probability),以及證供是否與其他客觀事實或證據存在矛盾。

Q.被告在警誡供詞中否認駕駛船隻,法庭會採納嗎?
A.

法庭會考慮供詞的全部內容。在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在會面中隱瞞了船上其他人的國籍等事實,顯示其供詞不可信,因此不給予證供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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