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M Luong Truong DCCC618/2016
偷渡及藏有電槍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HAM Luong Tru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 PHAM Luong Truong 承認四項控罪:非法入境後未經授權留港、違反遞解離境令、管有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2016年2月27日,警員在落馬洲截停被告,並在其背囊搜出三粒彈丸海洛英及一枝電槍。被告承認從深圳匿藏於貨櫃車底偷渡來港,毒品供自己吸食,電槍則在中國大陸購買作玩樂用途。被告有多次相關定罪紀錄,並正因另一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案件服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適當刑罰起點、認罪扣減、非法入境及違反遞解離境令兩罪應否同期執行,以及毒品及電槍罪應否與前述罪行分期執行。辯方以被告逃離越南、毒品自用、不了解香港電槍法例及迅速認罪求情,要求從輕及整體考慮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判刑指引及上訴判例,認為非法入境、違反遞解離境令及無牌管有電槍均須即時監禁;危險藥物罪在本案情況下亦沒有其他合適刑罰。非法入境與違反遞解離境令的刑期因罪行性質相近而同期執行。毒品及電槍罪與非法留港沒有關係,原則上須分期執行,但法庭按累計總數原則調整部分刑期,以避免整體刑罰過長而仍反映罪責。被告所稱逃離越南的特殊理由未獲接納為減輕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The Queen v So Man King 確定非法入境罪的量刑起點;HKSAR v Gabriel、HKSAR v Ta Dinh Son 及 HKSAR v Wabhi Tri-wahyu 說明違反遞解離境令的刑罰。HKSAR v Bui Van Khai 確認相關兩罪應同期執行;HKSAR v Mok Cho Tik、HKSAR v Mohamed P Shafik、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永煌及 HKSAR v Li Hung Kwan 涉及毒品及電槍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四項控罪分別判監18個月、24個月、6個月及14個月。首兩項同期執行;第三、四項部分分期後合共17個月,並與首兩項的24個月分期,案件有效總刑期為41個月。與另一案的6個月刑期一個月同期,其餘40個月分期,兩案合計4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涉及非法入境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的刑期通常須即時監禁,兩罪一般同期執行;與非法留港無關的獨立罪行則通常分期執行。法庭仍須以累計總數原則限制整體刑期,並可因認罪而就部分罪行扣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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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渡來港又違反遞解離境令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須即時監禁,並因性質相關而同期執行。本案兩罪分別判監18個月及24個月,實際合共24個月。
Q.自用少量海洛英會否判監?
少量毒品供自用可屬減輕情節,但如整體案件已須判監,毒品罪仍可判囚。本案三粒彈丸海洛英判監6個月,並與其他罪行分期執行。
Q.無牌管有電槍會判囚多久?
刑期取決於電槍威力、用途及流入他人手中的風險。本案電槍電壓高達58,779伏特,法庭判監14個月,並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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