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阡碩及另一人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精選 197 宗 欺詐及金融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被告人覃葦航涉及兩宗洗黑錢案件。在DCCC 1123/2023案中,被告人擔任「收款者」,兩次向長者騙案受害人收取騙款並交予同夥。在DCCC 333/2024案中,被告人擔任「洗錢傀儡」(money laundering stooge),提供三個銀行戶口處理超過1,3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投資及援交騙案。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提供資料,協助拘捕共犯盧永業。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第三被告池俊恒受僱於一名神秘僱主「AN」,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包括第四被告(PW3)在內的成員,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案發時,受害人PW1及PW2分別收到自稱親友的詐騙電話,被要求支付保釋金。PW3負責上門收款,隨後將款項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警誡下辯稱自己僅為司機,對詐騙行為不知情,且報酬微薄。警方最終在第三被告接載PW3前往收取PW2款項時將其拘捕。
第二被告何瑞昊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串謀詐騙罪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騙金額總計約港幣60萬元。第二被告在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角色,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賺取每日1,000元的薪金。他曾參與多宗騙案的收款環節。在獲准保釋後,第二被告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並在兩個半月後被警方再次拘捕。
第二被告何瑞昊承認六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串謀詐騙罪涉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被騙金額總計約港幣60萬元。第二被告在騙案中擔任前線收款人角色,負責向受害人收取款項,並從中賺取每日1,000元的薪金。他曾參與多宗騙案的收款環節。在獲准保釋後,第二被告未按法庭指定歸押,並在兩個半月後被警方再次拘捕。
第一被告郭詠彤與一名自稱銀行經理的男子串謀,假冒律師事務所職員,透過WhatsApp聯絡受害人,訛稱可提供低息貸款,誘騙受害人支付保證金及存款。第二被告梁政斌則提供銀行戶口接收騙款,並親自到銀行提取現金。受害人先後兩次被騙,合共損失港幣1,002,500元。受害人其後發現被騙並報警,警方隨後拘捕兩名被告。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被告WONG MING CHUN涉及多宗網上詐騙及處理贓物罪行。在其中一宗案件(案件一),被告冒充買家,透過Facebook向事主購買勞力士手錶,並聲稱已轉賬250,500港元至事主母親的銀行賬戶,但實際上是存入空頭支票。被告取得手錶後,將其典當。在另一宗案件(案件二),被告以類似手法詐騙另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個手袋。被告還被發現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提款卡,並使用他人身份證預訂酒店房間。被告對所有控罪認罪。
第二被告林麗在2010年至2012年間,招攬第一被告干擾多間食肆的煤氣錶及電錶讀數,以詐騙中華煤氣有限公司及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擔任中介人角色,游說食肆負責人參與計劃並從中收取費用。警方於2012年接獲匿名舉報後展開調查,最終拘捕包括第二被告在內的多名涉案人士。第二被告在案中扮演主導角色,涉及多項串謀詐騙罪行,總涉案金額超過港幣200萬元。
原告 A-One Business Limited 為 A-One Investments Limited 的全資子公司。被告 Chau Cham Wong Patrick (Chau) 及 Leung Yung (Leung) 為原告及母公司的董事。2008年8月,Chau 將原告出售資產所得的約1.38億港元轉移至其個人銀行賬戶,以償還其個人債務。原告隨後入稟法院,指控被告挪用資產,並申請簡易判決 (summary judgment)。被告則辯稱該筆款項是透過股息分派形式支付,以償還其先前為公司提供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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