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TD v. CHAN CHUN CHUEN AND ANOTHER
本案原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申請傳召證人梁錦濠先生(「梁先生」)作證,以提供與「風水筆記」相關的額外證據。此前,原告已結束其舉證,而第一被告陳振聰(「第一被告」)的主要證人已完成作證。原告曾向法庭及第一被告保證不會再傳召進一步證據。梁先生曾因傳票(duces tecum)出庭,但未能提供風水筆記原件。原告現欲傳召梁先生就風水筆記的編寫作證,以反駁第一被告的證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