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申請人余麗麗為 Jatrade (HK) Ltd 的董事。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時,提交了兩套文件。控方指控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套文件(第2套)誇大了貨物價值以詐騙貸款。控方在審訊中提交了另一套文件(第1套),顯示貨物價值較低,並以此證明第2套文件屬虛假。辯方主張第1套文件屬於傳聞證據 (hearsay),不應被採納。原審法官裁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並據此裁定申請人詐騙罪成,判監6年8個月。
精選 153 宗 證據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余麗麗為 Jatrade (HK) Ltd 的董事。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時,提交了兩套文件。控方指控申請人提交的第二套文件(第2套)誇大了貨物價值以詐騙貸款。控方在審訊中提交了另一套文件(第1套),顯示貨物價值較低,並以此證明第2套文件屬虛假。辯方主張第1套文件屬於傳聞證據 (hearsay),不應被採納。原審法官裁定第1套文件內容屬實,並據此裁定申請人詐騙罪成,判監6年8個月。
申索人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於2007年9月14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間為被告人工作。申索人向勞資審裁處 (Labour Tribunal) 提出申索,指被告人少付工資、未給予應得假期及其他款項。被告人否認申索,並提出反申索,指申索人未給予通知即離職。勞資審裁處裁定申索人勝訴,並判給港幣49,769.36元。被告人獲准上訴。
上訴人 Oei Hengky Wiryo 是一名印尼居民,被控與 Kam Susanto 串謀非法收受賭注(bookmaking),並涉及兩項洗黑錢(money laundering)罪名。警方在 Kam 的住所及辦公室搜獲大量賭博紀錄,包括投注單及顯示結算金額的「Yenny note」。控方指控 Oei 與 Kam 透過銀行戶口頻繁轉賬,並利用預簽支票進行非法賭博業務。Oei 在原審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刑,上訴至終審法院。
本案源於2003年9月18日發生的一宗交通意外,原告(一名來自湖北省的公務員)被第二被告駕駛的計程車撞倒。2006年11月2日,法庭已就第二被告的法律責任作出判決,賠償金額待評估。原告傷勢嚴重,包括肝臟、脾臟受傷、肋骨骨折、右膝後十字韌帶受傷及氣胸。在2007年2月1日的清單檢討聆訊中,醫療專家報告的範圍被限制於骨科、神經科和內科。原告律師在2007年12月14日和2008年6月5日的清單檢討聆訊中,兩度申請額外醫療專家報告,包括精神科、耳鼻喉科和眼科專家報告,但均被拒絕。
原告 Tullett Prebon (Hong Kong) Limited (TP-HK) 是一家金融服務公司。被告為原告前僱員,曾於原告的「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合約」(Non-Deliverable Forwards, NDF) 交易台工作。2009年3月,七名被告集體辭職並轉投競爭對手 BGC-Capital。原告隨後對被告提起訴訟,指控其違反僱傭合約、受信責任 (fiduciary duties) 及串謀 (conspiracy) 等。本案涉及原告與被告之間,以及原告與非訴訟當事人 BGC-Capital 之間的相互披露文件申請。
本案源於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原告)與陳振聰(第一被告)之間的一宗遺囑認證訴訟。第一被告申請特定文件披露 (specific discovery),要求原告披露與龔如心遺囑製作相關的七類文件,包括證人陳述書、草稿、翻譯本、筆記及相關通訊。原告已提供第一類和第二類文件(證人陳述書),但基於法律專業特權 (privilege) 反對披露第三至第七類文件。爭議點在於《Re Fuld (No.2)》一案所確立的規則範圍,即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見證人是否被視為法庭證人,以及其陳述和相關文件是否受特權保護。
原告銀行向被告追討投資股票掛鈎票據 (Equity-linked notes, ELN) 產生的虧損。被告抗辯指原告的客戶經理曾作出失實陳述,聲稱該投資安全且風險不高。雙方在訴訟中就專家報告的內容產生爭議,原告申請剔除 (strike out) 專家報告中部分被指超出法庭指示範圍或不具備相關性的內容。
上訴人劉卓毅為高級督察,於2014年10月15日凌晨,與其他警務人員在龍匯道政府泵房外,被指襲擊曾健超。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成罪,判處監禁兩年。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質疑法庭採納錄影片段的合法性及法官對其身份的辨認。
Tam Mei Kam為已故Mui Yim Fong遺產的申請人,亦為破產人。她提出多項申請,要求根據《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獲特別給養,包括支付亡子Mui Tak Ming的喪葬及宗教儀式費用、清償欠租,以及一次過支付長期生活、醫療及住院費用。她另申請更改收入付款命令,使有關款項由她直接支付予破產受託人。其他各方對喪葬費申請採中立立場,但反對其餘大額申請。
Tam Mei Kam為已故Mui Yim Fong遺產的申請人,亦為破產人。她提出多項申請,要求根據《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獲特別給養,包括支付亡子Mui Tak Ming的喪葬及宗教儀式費用、清償欠租,以及一次過支付長期生活、醫療及住院費用。她另申請更改收入付款命令,使有關款項由她直接支付予破產受託人。其他各方對喪葬費申請採中立立場,但反對其餘大額申請。
本案涉及數宗合併訴訟。原告包括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的現任或前任飛行員;John Simpson Warham 曾受僱為機師,並與其他原告同為代表 Cathay 機組人員的航空公司高級人員協會(HKAOA)成員。原告指稱,Cathay 因其參與工會活動或被指涉嫌不當行為而終止僱傭關係,並就有關評論及損失提出申索。Cathay 申請刪除 Warham 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中大量內容;法院亦處理 Cathay 一名證人 Nicholas Rhodes 陳述書第24段的問題。
本案涉及數宗合併訴訟。原告包括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的現任或前任飛行員;John Simpson Warham 曾受僱為機師,並與其他原告同為代表 Cathay 機組人員的航空公司高級人員協會(HKAOA)成員。原告指稱,Cathay 因其參與工會活動或被指涉嫌不當行為而終止僱傭關係,並就有關評論及損失提出申索。Cathay 申請刪除 Warham 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中大量內容;法院亦處理 Cathay 一名證人 Nicholas Rhodes 陳述書第24段的問題。
本案涉及數宗合併訴訟。原告包括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的現任或前任飛行員;John Simpson Warham 曾受僱為機師,並與其他原告同為代表 Cathay 機組人員的航空公司高級人員協會(HKAOA)成員。原告指稱,Cathay 因其參與工會活動或被指涉嫌不當行為而終止僱傭關係,並就有關評論及損失提出申索。Cathay 申請刪除 Warham 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中大量內容;法院亦處理 Cathay 一名證人 Nicholas Rhodes 陳述書第24段的問題。
本案涉及數宗合併訴訟。原告包括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的現任或前任飛行員;John Simpson Warham 曾受僱為機師,並與其他原告同為代表 Cathay 機組人員的航空公司高級人員協會(HKAOA)成員。原告指稱,Cathay 因其參與工會活動或被指涉嫌不當行為而終止僱傭關係,並就有關評論及損失提出申索。Cathay 申請刪除 Warham 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中大量內容;法院亦處理 Cathay 一名證人 Nicholas Rhodes 陳述書第24段的問題。
本案涉及數宗合併訴訟。原告包括 Cathay Pacific Airways Limited 的現任或前任飛行員;John Simpson Warham 曾受僱為機師,並與其他原告同為代表 Cathay 機組人員的航空公司高級人員協會(HKAOA)成員。原告指稱,Cathay 因其參與工會活動或被指涉嫌不當行為而終止僱傭關係,並就有關評論及損失提出申索。Cathay 申請刪除 Warham 的證人陳述書及補充證人陳述書中大量內容;法院亦處理 Cathay 一名證人 Nicholas Rhodes 陳述書第24段的問題。
廉政公署 (ICAC) 專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14條,向兩名答辯人送達通知書,要求他們提供資產及開支詳情。答辯人提交聲明後,廉署認為資料不齊全,遂控告他們違反第14(4)條,即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通知書辦理。原審裁判官判答辯人有罪,但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撤銷定罪,認為相關條文施加的說服責任 (persuasive burden)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特區政府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是一名45歲的自僱貨櫃車司機,於2013年8月16日涉及一宗五車連環相撞的交通意外。意外中,原告的貨櫃車被後方車輛撞擊,導致其車輛撞向前車,造成雙重撞擊。原告聲稱右膝受傷,並因此導致持續疼痛,影響其工作能力。他聲稱在意外後有持續求醫,並因傷導致收入損失,包括審前收入損失、未來收入損失及賺取收入能力損失。被告方已就法律責任達成協議,本案僅處理賠償金額(quantum)評估。
上訴人是三名被告中的第二被告,三人被控串謀販運藏於手提箱內的1.9公斤海洛英。海關與美國緝毒署特工合作,由臥底特工假扮買家代表,與三名被告在酒店房間會面及交談;海關秘密錄下談話,並其後檢獲手提箱及毒品。上訴人辯稱以為談論的是寶石,但陪審團裁定他知道談話涉及危險藥物。原審判處三人各監禁24年;上訴法庭維持上訴人的定罪,另因法律指示錯誤撤銷其餘兩人的定罪並命令重審。
已故龔如心為華懋集團主席。她於2002年訂立有效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原告華懋慈善基金。她於2007年去世後,第一被告陳振聰提出一份日期為2006年10月16日的遺囑,聲稱該遺囑將遺產留給他。原審仔細審查見證人、筆跡專家及文件證據後,認定2006年遺囑為偽造,並判原告勝訴。陳振聰就偽造認定、證據評估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已故龔如心為華懋集團主席。她於2002年訂立有效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原告華懋慈善基金。她於2007年去世後,第一被告陳振聰提出一份日期為2006年10月16日的遺囑,聲稱該遺囑將遺產留給他。原審仔細審查見證人、筆跡專家及文件證據後,認定2006年遺囑為偽造,並判原告勝訴。陳振聰就偽造認定、證據評估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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