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對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僅限於法律觀點或越權問題。
一般不會。勞資審裁處的事實裁斷通常不受挑戰,除非該裁斷是反常、不合理,或沒有證據支持,或考慮了不相關因素。
本案中,高等法院裁定審裁官引用未經證實的理由來支持其事實裁斷,構成法律錯誤,導致案件發還重審。
Wai Mei Lai Stella v Viya Pramita HCLA3/2010
申索人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於2007年9月14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間為被告人工作。申索人向勞資審裁處 (Labour Tribunal) 提出申索,指被告人少付工資、未給予應得假期及其他款項。被告人否認申索,並提出反申索,指申索人未給予通知即離職。勞資審裁處裁定申索人勝訴,並判給港幣49,769.36元。被告人獲准上訴。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在接納申索人證供時,是否錯誤地採納了沒有證據支持的「所謂解釋」(Purported Explanations),即申索人因身處異鄉及需償還訓練費而「啞忍」被少付工資長達21個月。被告人質疑這些解釋導致其未能充分盤問申索人,構成實質不公。
法官裁定,勞資審裁處審裁官在採納申索人證供時,錯誤地依賴了沒有直接證據支持的「所謂解釋」。儘管申索人曾被直接盤問為何長期忍受少付工資,但其回答並未提及這些解釋。法官認為,即使可以推斷這些解釋,被告人也未獲機會就此進行盤問,導致其受到實質不公。因此,審裁官在法律上犯錯,考慮了不相關因素或沒有證據支持的因素。
本案引用了《勞資審裁處條例》(Labour Tribunal Ordinance) 第32條,明確勞資審裁處上訴僅限於法律觀點或越權問題。此外,亦引用了 Kei Siu Hung v CAF Securities Co Ltd (unrep., HCLA 39/2008) 及 Kwong Mile Services Ltd v Commissioner of IRD [2004] 3 HKLRD 168 (CFA) 確立了事實裁斷除非屬反常或不合理,否則不受挑戰的原則。Chan Suk Bing Angie v Harbour Phoenix [1992] 2 HKC 459 及 James Manuel Ho v Choy Kwei Ling Vionnon (unrep., HCSA 5/2004) 則闡明了未履行調查職責構成上訴理由的條件。
高等法院裁定被告人上訴得直,撤銷勞資審裁處的裁決。案件發還勞資審裁處,由另一位審裁官重審申索人的申索及被告人的反申索。
本判決強調,勞資審裁處在評估證人可信性時,必須基於庭上提出的證據。審裁官不應依賴未經證實或未經盤問的解釋來支持其事實裁斷,否則可能構成法律錯誤並導致實質不公。這對審裁處審理案件的程序公正性具有重要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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