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SHAU TSAN v. WEALTHY CONSTRUCTION CO. LTD.
原告是一名木匠,於1996年5月8日在被告的工作坊工作時發生意外,導致左手食指末端截肢,並因跌倒而背部受傷。原審法官裁定被告存在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而原告並無分擔過失。原審法官裁定原告的傷勢並未達到「嚴重受傷」的類別,並就其傷痛、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判給30萬港元。關於審前收入損失,法官評估為425,905港元。原告不滿意原審法官對其傷痛、痛苦及生活便利損失的賠償金額過低,以及對收入損失的計算方式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