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 Mei Kam HCMP2981/2004

破產母親能否取得遺產給養?

其他
僅准喪葬給養,其餘申請駁回
高等法院(破產)L Chan J31/3/2015
合併案件:HCMP2981/2004HCB3777/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Matter of the Estate of MUI YIM FONG, deceased; Re: TAM MEI KA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ouis Chan 法官

案情摘要

Tam Mei Kam為已故Mui Yim Fong遺產的申請人,亦為破產人。她提出多項申請,要求根據《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獲特別給養,包括支付亡子Mui Tak Ming的喪葬及宗教儀式費用、清償欠租,以及一次過支付長期生活、醫療及住院費用。她另申請更改收入付款命令,使有關款項由她直接支付予破產受託人。其他各方對喪葬費申請採中立立場,但反對其餘大額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喪葬及宗教儀式費用是否屬合理經濟給養;申請人能否以面臨收樓為由再次取得欠租給養;她是否有權要求十五年生活及醫療費用的一次過付款;以及現有收入付款命令是否應予更改。法院亦須考慮破產狀況、其他受益人的利益、醫療證明的證據資格及申請人的財務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作出合理經濟給養 (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 的整體評估,尤其考慮第3(2)(b)、第4(1)、第5(1)及第5(3)條所列因素。亡子遺產沒有資產、家人無力負擔,而喪葬費用合理,故准予支付。相反,收樓只是先前欠租及不遵守租金安排的預期後果,不構成情況改變。申請人已獲每月158,000港元給養;在她92歲、其他受益人利益可能受損及破產未確定解除的情況下,法院拒絕把長期付款資本化。未符合《民事訴訟程序規則》Order 38規定的醫療證明亦不可作專家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e Tam Mei Kam (a bankrupt) [2012] 4 HKLRD 345,確認破產人應在可行情況下節儉及調整生活方式。法院亦依據《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ents) Ordinance》第3、4、5及8條,及《民事訴訟程序規則》Order 38規則37A、37C(1),分別處理給養標準、付款形式、相關考慮因素、命令變更及專家證據資格。

裁決與命令

法院准予特別給養170,500港元,用於喪葬及宗教儀式費用,並指示第一答辯人分別向服務機構支付89,000港元及61,700港元,餘額19,800港元支付予申請人。其餘欠租、長期一次過給養、醫療費及收入付款命令申請均駁回。訟費暫定由申請人承擔其他各方80%的訟費;第四答辯人則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遺產給養法院可准許合理而具體的喪葬支出,但不會因破產人的財務困難而把既有定期給養任意轉為長期一次過付款。申請人必須提交符合專家證據規則的醫療證據,並須顧及其他受益人的權益及自身行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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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破產母親可否向亡子遺產申請喪葬費?
A.

可以,但費用必須合理,並須符合合理經濟給養標準。本案法院認為喪葬及宗教儀式費用合理,准予支付170,500港元。

Q.破產人可否要求遺產一次過支付十五年生活費?
A.

不一定。法院須考慮申請人的現有定期給養、年齡、破產狀況及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本案法院認為一次過付款可能造成過度支付,故拒絕申請。

Q.沒有符合規則的醫療證明可否證明預期壽命?
A.

不能作為專家證據。法院指出有關證明沒有真實性聲明及專家所需的規則聲明,因此不可接納;本案亦沒有採納其支持十五年給養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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