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imited CACV62/2010
提交偽造遺囑能否取得遺產?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Estate of Kung, Nina(龔如心);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imited v Chan Chun Chuen and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Rogers VP、Le Pichon JA、Kwan JA
案情摘要
已故龔如心為華懋集團主席。她於2002年訂立有效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原告華懋慈善基金。她於2007年去世後,第一被告陳振聰提出一份日期為2006年10月16日的遺囑,聲稱該遺囑將遺產留給他。原審仔細審查見證人、筆跡專家及文件證據後,認定2006年遺囑為偽造,並判原告勝訴。陳振聰就偽造認定、證據評估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主張原審未適當考慮內在可能性及不可能性,且證據不足以證明2006年遺囑為偽造;原告則主張見證人證供、科學檢驗及筆跡專家意見足以支持原審結論。爭議亦涉及上訴法院可否重新衡量事實及訟費酌情決定。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已充分處理上訴人提出的六項內在不可能性;相關因素的權重屬事實審法官的評估範圍,只要確有考慮,上訴法院不應重新分配權重。兩名見證人的證供顯示其見證的文件只是部分遺囑,並非提交的2006年遺囑。科學證據又顯示簽名跨越紙張摺痕,筆跡專家亦發現多項罕見且累積的特徵,支持高度技巧性模擬的結論。原審採納專家Radley及Giles的意見並無可干預錯誤。提出偽造文件以圖取得鉅額遺產,構成對法院程序的嚴重濫用,支持按彌償基準判付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對筆跡比較中相似與重大差異的指引,並認為罕見特徵的累積可支持偽造結論。法院亦參考Nina Kung v Wang Din Shin (No 2)關於遺囑訴訟及待決管理人訟費的原則,以及HKSAR v Egan所涉及的內在可能性分析。
裁決與命令
上訴駁回。原審關於2006年遺囑為偽造、原告勝訴及訟費的主要命令維持。上訴法庭表示,如無其他訟費理由,將按彌償基準並給予三名大律師證明書處理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上訴法院不會僅因對證據權重有不同看法而干預事實裁決。筆跡專家證據須以適當及可比樣本為基礎;大量相似之處不能抵銷重大且未解釋的差異。以偽造遺囑追求鉅額財產,可導致嚴厲的彌償基準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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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陳振聰提出的2006年遺囑為何被裁定偽造?
兩名見證人證明所見證的是部分遺囑,而非提交的文件;科學及筆跡證據亦顯示簽名及見證人簽名為模擬。因此法院維持2006年遺囑為偽造。
Q.上訴法院會否重新衡量原審對證人的取捨?
如原審已考慮相關可能性並作出有證據支持的判斷,上訴法院不會僅因可能給予不同權重而干預。本案法院認為原審分析詳盡,拒絕重新衡量證據。
Q.偽造遺囑訴訟中的訟費如何處理?
法院認為明知提出偽造遺囑以圖取得鉅額財產,是嚴重濫用法院程序,故維持原告主要按彌償基準獲判訟費,並由第一被告承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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