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杜茵
第二被告人李杜茵被控栽植大麻植物罪。她承認案情,內容指她為第三被告人范文輝及阮文南租用的村屋擔任租金擔保人。警方於2017年4月25日在該村屋進行反毒品行動,發現屋內設有大量栽植大麻植物的設備及1,468棵大麻植物,總重超過34公斤,以及5.8公斤乾大麻植物。政府化驗師估計每年可產出71.2公斤乾草本形態大麻,市值約1,736萬港元。第二被告人承認知悉村屋被用作栽植大麻,並透過其手機協助安排資源。
精選 152 宗 毒品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第二被告人李杜茵被控栽植大麻植物罪。她承認案情,內容指她為第三被告人范文輝及阮文南租用的村屋擔任租金擔保人。警方於2017年4月25日在該村屋進行反毒品行動,發現屋內設有大量栽植大麻植物的設備及1,468棵大麻植物,總重超過34公斤,以及5.8公斤乾大麻植物。政府化驗師估計每年可產出71.2公斤乾草本形態大麻,市值約1,736萬港元。第二被告人承認知悉村屋被用作栽植大麻,並透過其手機協助安排資源。
申請人黃廣賢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年。案情指申請人在寶雲徑一網球場附近被警員截查時意圖逃跑,被捕後在其褲袋內搜獲四包毒品,總重量33.45克,內含海洛英鹼32.7克。申請人有十多次案底,大部分與毒品有關。此外,申請人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另一宗販運毒品罪,涉及海洛英鹼4.47克,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年4個月。主審法官下令本案5年刑期與該1年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 Lee Ming-ho 涉及販運 34.232 公斤冰毒 (Ice)。案發時,被告安排兩名同夥 Chu Ho-wah 及 Li Chin-pang 駕駛車輛前往西貢碼頭接貨,並親自指揮行動,確保自己與毒品保持距離。被告在審訊期間棄保潛逃,導致審訊中斷。被告最終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罪名成立。
申請人蔡梓鋒因販運8.18公斤固體(含6.8公斤氯胺酮,俗稱K仔)被判監禁16年。申請人被捕時聲稱受僱於「老闆」運送貨物,報酬為5,000港元。然而,警方在其手機通訊中發現,申請人不僅多次參與接收貨物,更曾招募他人協助,且案發時正因另案販毒保釋候審。原審法官認為其角色非單純運毒者,遂以23年為量刑起點,因其保釋期間犯案加刑1年,認罪扣減後判囚16年。
申請人Quintero Bernal Diego-Jhovanny(D1)及其女友Jimenez Sosa Angelica-Maria(D2)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捕。他們從哥倫比亞經聖保羅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海關人員截獲,並在其體內發現藏有可卡因。申請人承認吞食了73粒毒丸,內含740克可卡因,以償還欠Mauricio Arango Ospina(Ospina)的債務。他聲稱是受到Ospina的威脅才運送毒品。申請人最初申請上訴定罪,後撤回,轉而申請逾期上訴判刑,理由是判刑過重,且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脅迫(duress)作為減刑因素,亦未考慮其為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受害者的可能性。
上訴人是一名肯亞籍單親母親,育有兩名子女。她聲稱受一名叫Emma的人誤導,以為可在澳門找到家務助理工作。在前往澳門的途中,她被一名男子強姦並威脅,若不吞下毒品丸並將部分藏於陰道,她和子女將被殺害。她聲稱在威斯敏斯特酒店被強迫吞下毒品。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她被海關人員截查。在搜身期間,一包可卡因從她的內褲中掉出。她隨即被捕並受到警誡。她聲稱曾向海關人員詢問「我會不會被殺?」,但海關人員否認她曾說過這些話。上訴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並判處21年監禁。她就定罪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是她的緘默權是否受到侵犯以及法官對脅迫辯護的指示是否恰當。
申請人梁潮潤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販運及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案發時警方進入申請人租住的單位,發現申請人與其他人在場,並搜出冰毒及吸毒工具。警方指申請人被捕時手持冰毒,並曾作出招認。申請人否認管有毒品,辯稱對毒品毫不知情,並指警方的招認記錄是捏造的,且他因身體不適及受警員威嚇而簽署記事冊。
申請人於2016年8月在郵局領取一個藏有261克可卡因的包裹時被捕。他承認控罪,並在同案被告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申請人原被判監禁7年1個月,他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聲稱因協助控方而面臨威脅,應獲更多刑期扣減。
申請人 Au Chun Wah 於葵涌一間劏房內被捕,警方搜出製造毒品工具及多種毒品(包括可卡因及冰毒)。申請人承認受僱於他人處理毒品以賺取報酬,並承認製造危險藥物及販運危險藥物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14年。申請人對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
上訴人是一名52歲的肯尼亞籍男子,於2015年2月18日抵港時被截獲,體內藏有71粒共重626克的可卡因。他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4年。上訴人其後申請逾期上訴,聲稱曾向當局提供協助,但原審法官未有給予減刑。上訴人提供的資料涉及兩名人士(X及Y),但經調查後發現該等資料多屬二手資訊,且在案發後數月才提供,當時相關人士已離開香港或已被捕。
上訴人於2019年2月28日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時,被發現體內藏有64粒可卡因,總重626克(含501克純可卡因)。上訴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原審法官以17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加刑1年以反映國際販毒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12年4個月。上訴人申請逾期上訴,要求根據《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的修訂量刑指引重新判刑。
上訴人於2006年12月29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褲袋搜出20包共重4.87克氯胺酮(俗稱 K 仔)。上訴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在等候判刑期間,上訴人因另一宗盜竊罪被判監禁6個月。原審裁判官最初判處上訴人進入戒毒所,但隨後發現上訴人正服刑中,根據法律規定,戒毒所令不能與監禁刑期同時執行或連續執行,遂改判監禁9個月,並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
上訴人洪嘉輝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沒有歸押。上訴人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沒有歸押,但否認販毒罪,辯稱涉案毒品(8.28克可卡因及0.53克冰毒)屬自用。案發時,警員在旺角路邊搜查上訴人及其私家車,在車門儲物空間發現該批毒品。原審法官裁定販毒罪成,判囚53個月,連同其他控罪總刑期為60個月。上訴人就販毒罪定罪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本案涉及一個販運海洛英集團,多名被告人(D1至D11及郭俊森)在臥底警員滲入行動中被捕。案情指各被告人分別參與包裝或銷售海洛英,其中D11為集團主腦。由於警方未有檢獲大量實物毒品,販運份量主要基於臥底警員的觀察與推論。此外,本案從臥底行動曝光至正式起訴歷時超過七年,存在明顯的檢控延誤。
被告 John Ho-yin 於2023年8月24日在紅磡被警員截查時,拒絕出示駕駛執照並駕車逃離,期間超速及衝紅燈。警員隨後將其制服,並在其身上及車內搜出可卡因、依托咪酯 (etomidate) 及其他毒品。被告承認管有毒品供自用,並拒絕提供血液樣本進行藥物分析。被告承認阻礙公職人員、危險駕駛、管有危險藥物、管有毒藥及沒有提供血液樣本等六項控罪。
2018年4月4日,警方突擊搜查西營盤一個住宅單位,拘捕了包括被告在內的五人。警方在單位內檢獲大量可卡因、大麻及吸毒工具。被告當時被發現將手伸出窗外,隨後警方在窗外地面發現七包可卡因。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第三被告為情侶關係,並共同租住該單位。控方指控被告與其餘被告共同販運毒品,被告則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或撤銷控罪,稱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管有單位內的毒品。
第一被告人許菁怡(案發時15歲)與第二被告人陳順業(案發時24歲)涉及兩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指第一被告人於2017年6月多次跨境運毒;控罪二指兩名被告人於2017年7月4日共同串謀販運16.79公斤可卡因(Cocaine)。第一被告人在深圳灣管制站被海關截獲,隨後揭發兩人的犯罪活動。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
申請人詹彩蘭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7年9個月。控方指控申請人於2011年12月23日,在青山道某大廈梯間,當警員表明身份時,將其左前臂上的外套丟棄。警員在該外套口袋中搜出危險藥物。申請人否認控罪,聲稱外套不屬於她,也未曾丟棄,對毒品一無所知。她解釋當時只是陪同許某返回其住所。警方行動的目標人物實為許某,並在其住所搜出可用於包裝危險藥物的物品,但未發現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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