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Man Tak CACC49/2018
販毒舊案能否受惠新量刑指引?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Man Tak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署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Zervos司法常務官及楊振權司法常務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am Man Tak 因危險藥物罪行被判刑,其上訴涉及應否受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所訂下的下調量刑指引惠益。上訴法庭早前已在其上訴中將刑期減少19個月,並認為申請人在特殊情況下仍屬「訴訟程序中」而可援引新指引,但按其角色及罪責,新指引並不進一步改變刑期。申請人其後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第32(2)條,要求證明兩條具重大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答辯方反對申請,另建議加入第三條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Seabrook v HKSAR 所指導致下調量刑指引的「狀況」何時開始存在;究竟始於2009年的 HKSAR v Abdallah、同年 HKSAR v Leung Wai Man,還是2018年的 HKSAR v Kilima Abubakar Abbas。雙方亦爭議申請人提出的問題是否屬具重大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以及答辯方提出的第三條問題是否適當地在本申請中提出。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狀況」不是指 Abdallah 在2009年制定指引時已造成的問題,而是法院其後根據多年司法經驗及實證資料,共同確認現行制度需要改變的情況。Kilima Abubakar Abbas 是三名法官首次一致承認大量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制度存在問題,故構成該狀況的起點。其後 Herry Jane Yusuph、Lee Ming Ho、Raman Kapusamy 及 Sum Ka Wa 逐步建立以角色及罪責為核心的六步量刑方法,最終導向 Huang Ruifang (No 3)。法院並指出,申請人在原有上訴中已獲准受惠於新指引,因此其認證問題建基於錯誤前提,並非真正具重大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 Seabrook v HKSAR 闡釋下調指引的追溯適用原則,並以 Abdallah 及 Kilima Abubakar Abbas 的發展作比較。Herry Jane Yusuph 建立重視角色及罪責的六步量刑法;Lee Ming Ho、Raman Kapusamy 及 Sum Ka Wa 逐步修正舊制度,最終在 Huang Ruifang (No 3) 形成新指引。R v Lau Tak Ming、HKSAR v Tsui Lok Hin 等亦支持相關歷史及制度分析。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為申請人證明任何法律問題。申請被駁回;法院並指出申請人早前已因第一項上訴理由獲減刑19個月,而新指引不會再令其刑期減少。
判決啟示
下調量刑指引的適用不能僅以新舊指引作算術比較,必須理解其背後逐步形成的新量刑制度,尤其是角色及罪責分析。法院亦批評雙方在認證問題上的立場及程序處理,強調刑事量刑須維持一致性及確定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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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舊毒品案件何時可以受惠下調量刑指引?
法院認為相關狀況始於2018年 Kilima Abubakar Abbas,而非2009年 Abdallah。不過,本案申請人在原有上訴中已獲考慮新指引,故不能再藉認證申請取得減刑。
Q.下調量刑指引是否只須比較新舊刑期?
不是。法院指出,新指引屬於以角色及罪責為核心的整體新制度,並須配合 Herry Jane Yusuph 建立的六步量刑方法。本案拒絕申請人的認證申請。
Q.法院何時會認證可提交終審法院的法律問題?
所提出的問題必須屬具重大而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並須正確源自案件及符合程序要求。本案因問題建基於申請人未獲新指引惠益的錯誤前提,法院拒絕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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