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百軒
申請人張百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囚56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3月22日下午在油麻地新填地街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多個含氯氨酮(淨重73.3克)及可卡因(淨重6.41克)的可再封膠袋,以及港幣10,150元現金。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約港幣58,965元。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所有涉案危險藥物均為自用。
精選 152 宗 毒品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張百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囚56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22年3月22日下午在油麻地新填地街駕駛私家車時被警員截查。警方在車內發現多個含氯氨酮(淨重73.3克)及可卡因(淨重6.41克)的可再封膠袋,以及港幣10,150元現金。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約港幣58,965元。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所有涉案危險藥物均為自用。
上訴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指稱,警方於2010年3月2日截查上訴人,在其手袋中搜出可卡因及海洛英,並隨後在屯門泥圍一處處所及湖景邨住所搜出更多藥物(包括咪達唑侖)。上訴人否認販運,辯稱部分藥物為自用,並指控警方栽贓嫁禍。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販運罪成,判處監禁四年。上訴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及對警員記事冊紀錄的處理。
申請人(被告)被控於1996年10月23日與另一名被告(D1)共同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油麻地截停申請人駕駛的士,並在同車的D1身上搜出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曾作出招認口供,承認負責駕駛以運送毒品,但在審訊時否認曾作出該口供,並否認參與販毒。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隨後提出上訴。
上訴人 Law Sing 是一名62歲的露宿者,擁有68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40項與毒品有關。案發時,警方在某大廈樓梯間發現上訴人正吸食毒品,並搜出錫紙、打火機及吸管等吸毒工具。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案發地點為公眾可進入的樓梯,且該區毒品問題嚴重,判處上訴人監禁6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一般量刑基準 (tariff) 為3個月監禁,原審判刑過重。
上訴人(D3)於2018年10月19日被捕,當時警方在其住所內發現大量危險藥物及製毒工具。D3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2及第3控罪)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罪(第4控罪)。第2控罪涉及D1攜帶離開住所的毒品,第3控罪涉及住所內發現的毒品,而第4控罪則涉及住所內的製毒活動。政府化驗師確認D3的指紋和DNA在製毒工具及毒品包裝上,並指出住所內可能進行了「可卡因裂解」過程。所有檢獲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超過3,800萬港元。原審法官認為D3是整個製毒及販毒活動的「保管人」,並非一次性行為,而是相當大規模的運作。
上訴人最初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並判處監禁5年9個月。其後,上訴法庭於2010年10月8日批准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撤銷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並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指示為上訴人準備一份戒毒治療中心報告,以評估其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
上訴人承認十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虛假車牌、不小心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作虛假報案、從合法羈押中逃脫及藏有危險藥物。他被判處總監禁2年9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盜竊一輛汽車,並在車上安裝虛假車牌。其後,他在駕駛該車時涉及一宗交通意外,導致另外兩輛車輕微損毀。上訴人肇事後逃離現場,並向警方作虛假報案。他其後在警署被捕並從合法羈押中逃脫,最終被重新逮捕。在警署內,他被搜出藏有微量可卡因粉末。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一宗案件 (CACC 32/2020) 的申請人Raman Kapusamy於2018年從越南抵港時被查獲攜帶近3公斤冰毒,被判監禁26年。他聲稱受朋友Chandru誘騙,以為攜帶黃金,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第二宗案件 (CAAR 2/2022) 的答辯人Oliinyk Alla於2019年從埃塞俄比亞抵港時被查獲攜帶1.08公斤可卡因,被判監禁22年4個月。她聲稱被網上男友Dimanche操控,以為攜帶普通物品,但陪審團亦不接納其說法。律政司就Oliinyk Alla的判刑提出覆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一宗案件 (CACC 32/2020) 的申請人Raman Kapusamy於2018年從越南抵港時被查獲攜帶近3公斤冰毒,被判監禁26年。他聲稱受朋友Chandru誘騙,以為攜帶黃金,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說法。第二宗案件 (CAAR 2/2022) 的答辯人Oliinyk Alla於2019年從埃塞俄比亞抵港時被查獲攜帶1.08公斤可卡因,被判監禁22年4個月。她聲稱被網上男友Dimanche操控,以為攜帶普通物品,但陪審團亦不接納其說法。律政司就Oliinyk Alla的判刑提出覆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
兩名上訴人分別因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上訴人 Au 在其居住的劏房內被搜出可卡因及冰毒,並承認受僱製造可卡因。上訴人 Lau 則在街頭被捕,隨後在其住所被搜出製造可卡因的工具及大量毒品,他承認參與製造及販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與販運罪行分開計算並判處部分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較長。兩名上訴人均提出上訴,質疑判刑原則及刑期過重。
兩名上訴人分別因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上訴人 Au 在其居住的劏房內被搜出可卡因及冰毒,並承認受僱製造可卡因。上訴人 Lau 則在街頭被捕,隨後在其住所被搜出製造可卡因的工具及大量毒品,他承認參與製造及販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與販運罪行分開計算並判處部分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較長。兩名上訴人均提出上訴,質疑判刑原則及刑期過重。
被告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後改控管有危險藥物(海洛英),被告承認控罪。案發時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137包共48.32克海洛英。原審法官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判處被告監禁3年。被告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被告 Lee Tak-kwan 的刑事上訴。法庭在判決書中發布了更正啟事 (Corrigenda),主要針對判決書中關於不同危險藥物 (dangerous drugs) 在香港、美國及英國的管制分類對比表進行了補充與修正,並更正了拼寫錯誤。
上訴人邱啟峰於2022年5月22日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112.66克氯胺酮(俗稱K仔)及1.95克可卡因,以及包裝工具。上訴人承認意圖販運毒品以謀生。原審法官以氯胺酮為基礎藥物,判處5年4個月監禁。上訴人就量刑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處理多種毒品時的量刑起點及「檢驗測試」(check tests)的運用。
兩名申請人洪偉業及江偉倫於2011年1月19日被原審法官及陪審團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案件涉及於2009年7月9日在屯門一單位內販運91.94克可卡因及685.59克可卡因鹽酸鹽。兩名申請人均被裁定製造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第一申請人洪偉業申請就第三項控罪(販運可卡因鹽酸鹽)的上訴許可,並要求將其就第二項控罪(販運可卡因)的上訴放棄通知書視為無效。第二申請人江偉倫則申請就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的上訴許可。上訴法庭駁回第一申請人將放棄通知書視為無效的申請,並駁回其就第三項控罪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隨後處理第二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於2016年1月13日因被搜出藏有9.56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19.42克氯胺酮及0.08克含氯胺酮粉末,以及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被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吸食器具。審訊時,上訴人辯稱毒品乃自用。法官裁定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及吸食器具罪成立。上訴人曾於1995年及2008年兩度被判入戒毒所,並於2015年因照顧病重丈夫及家庭問題而復吸。原審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有長期毒癮,並接納戒毒所報告建議,判處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申請人黃得強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650克甲基安非他命)被定罪。他申請就其定罪上訴許可被駁回的決定,申請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下的證明書,以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申請人參與的行為主要發生在香港境外,涉及追討在澳洲遺失的毒品。控方指控該串謀販運活動橫跨香港和澳洲,並在香港採取了多項重要行動。
申請人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案發時,警方持搜查令進入一處由他人租用的單位,發現申請人與另一名人士在場。單位內有大量毒品及製毒工具,申請人指紋及脫氧核糖核酸 (DNA) 分別在電子秤及毒品包裝袋上被發現。申請人辯稱遭警方毆打及誣陷,並否認參與販毒。
上訴人朱嘉傑與另一名人士 Tang Wai-keung 於 2017 年 7 月 6 日在元朗八鄉一處村屋單位內被捕。警方在單位內搜出約 3.1 公斤可卡因及製造霹靂可卡因的工具。上訴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25 年。上訴人承認案發時身處單位,但辯稱自己只是暫住,對毒品並不知情或無關。警方在現場搜獲的電子磅及毒品包裝袋上發現上訴人的指紋及 DNA。
申請人於2023年11月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涉及約2,119克可卡因,被判監禁23年11個月。案發時,警方在觀塘一工業大廈單位內拘捕申請人,當時她正佩戴外科手套,單位內藏有大量真空包裝的可卡因。申請人辯稱受僱於他人處理貨物,不知悉涉及毒品。申請人現申請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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