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OURAY EDRISA AND ANOTHER
兩名申請人於2009年7月12日從南非抵港,隨後前往尖沙咀一酒店房間接收兩件藏有約30.2公斤大麻草的行李箱。海關人員在房間內拘捕兩人。第二申請人(D4)被搜出身上藏有少量大麻草。原審法官裁定第二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5年6個月,另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囚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7個月。第二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精選 152 宗 毒品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兩名申請人於2009年7月12日從南非抵港,隨後前往尖沙咀一酒店房間接收兩件藏有約30.2公斤大麻草的行李箱。海關人員在房間內拘捕兩人。第二申請人(D4)被搜出身上藏有少量大麻草。原審法官裁定第二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5年6個月,另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囚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7個月。第二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何澤銘於2008年7月在酒店房間內被警方拘捕,當時房內藏有大量危險藥物,包括冰毒、氯胺酮(俗稱K仔)、可卡因及大麻。申請人承認租用該房間,並使用偽造身份證以隱瞞其被通緝的身份。申請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兩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為12年9個月。
兩名申請人於2007年12月3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當時正準備前往澳洲。其中一名申請人Lai被發現大腿及小腿上綁有四包「冰」毒,總重量約985.68克。兩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以獲取報酬,並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以2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兩人各監禁14年。
申請人林明威於2008年8月2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警方在其腰封及小腿處搜出共1,321.12克危險藥物,包括964.06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MA) 及92.1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冰毒)。申請人承認替人運毒至新西蘭以換取50,000元報酬。申請人於裁判法院認罪,後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監禁8年。申請人現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聲稱自己受騙運送醫療藥劑,並質疑合併審訊及法援律師表現。
兩名答辯人因販運超過50公斤大麻樹脂 (cannabis resin) 被判處兩年監禁。原審法官認為該批毒品的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 THC) 純度極低,僅為2.29%,故大幅下調量刑起點。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刑期覆核,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量刑指引,且對毒品重量的計算有誤。
兩名答辯人分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洪𨮏華被搜出背包內藏有海洛英,淺野篤則在機場被搜出帆布背包內藏有甲基苯丙胺。兩名被告均承認管有該盛器,但否認知悉內藏危險藥物。原審法官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7條的推定,指示陪審團被告須在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下證明其不知情,否則即被推定知悉藥物性質。上訴法庭裁定第47條的推定減損了無罪假定權利,並透過補救性詮釋將其改為僅施加提證責任。
申請人 Law Ying Kam 於2013年11月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及氯胺酮(K仔)。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並供稱會免費向朋友提供可卡因。申請人原定於2014年4月1日出庭,但未有依時應訊,直至近一年後才被捕。原審法官判處販毒罪監禁2年,棄保潛逃罪監禁6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申請人就棄保潛逃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答辯人尤斯浩在1999年8月20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總重136.17克的鹽酸海洛英。他於街上被截停時搜出部分毒品,其餘毒品在其住所被發現。答辯人犯案時年僅19歲3個月,有被繼父虐待的經歷,輟學後染上毒癮,曾為購買毒品變賣家中電器。他曾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感化,而本案發生時他仍在保釋候審期間。原審法官考慮其年輕及懲教署報告後,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受訓。
上訴人何世澤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經營吸毒場所(俗稱「毒窟」)兩項控罪。販運的危險藥物為1.53克海洛英,地點位於新填地街309號的一個單位。裁判官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上訴人監禁16個月,就經營吸毒場所罪判處監禁8個月,並命令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黎友誼被控一項販毒罪,涉及13.65克海洛英鹽酸鹽。他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毒品作自用。原審法官裁定所有涉案毒品均作販運用途,判處上訴人販毒罪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以5年3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上訴人有4項同類犯罪記錄而加刑6個月至5年9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獲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就判刑上訴。
兩名申請人(A1及A2)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9.75公斤搖頭丸(ecstasy)。案情指,涉案藥物分三次以水加熱器為掩飾,由印尼空運抵港。A1及A2在領取第三批貨物時被捕。A1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9年6個月;A2承認控罪,判囚13年4個月。A1申請推翻定罪及減刑,A2申請減刑。
申請人周祐正於2012年5月17日被警方截查,在其攜帶的紙幣中發現1.72克粉末(含1.49克氯胺酮,控罪一)。警方隨後搜查其住所,檢獲3.36公斤粉末(含2.89公斤氯胺酮,控罪二)。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控罪一監禁6個月,控罪二監禁13年2個月,並判令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4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黃韓潮於2014年8月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背囊內搜出16包懷疑海洛英(共約66.8克)。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以獲取1,500元報酬。申請人有多次毒品相關案底,包括4次販毒罪。原審法官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認罪及合作,判處5年4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聲稱其中一包毒品為自用,理應獲減刑。
申請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9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申請人因虛報兄長被綁架而引來警方調查,隨後承認吸食冰毒。警方在其住所廁所水箱搜出該批毒品。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運罪名不成立,但裁定其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以販運罪的量刑指引為基礎,經調整後判處申請人監禁五年。
答辯人於1999年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36.17克海洛英。答辯人案發時19歲,有吸毒習慣,並曾因藏毒被判感化。他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為毒販分拆及運送毒品。原審法官考慮其年齡及更生需要,判處其進入勞教中心。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且原則錯誤,申請覆核刑期。
申請人蘇榮安於2006年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1.31公斤氯胺酮(俗稱K仔)。警方在申請人離開一單位時將其截獲,並在單位內搜出毒品及包裝工具。申請人承認負責包裝及按指示運送毒品,每公斤可獲2,000元報酬。原審法官以2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後,判處其14年監禁。申請人於多年後申請逾期上訴,質疑量刑起點過高。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共十四年監禁。涉案藥物總量為260.77克。申請人曾有22次定罪紀錄,包括兩次販毒前科。申請人申請逾期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按《The Queen v Lau Tak-ming》的量刑指引判刑,且量刑起點過高。
被告 Wong To(D1)承認六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製造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案情指警方在 D1 的住所及元朗一處製毒工場搜出大量海洛英及製毒工具。D1 承認上述毒品均屬其所有,並供稱該工場亦由他與另一被告 Tang Kwok-kei(D2)共同租用。原審法官將各項控罪分開量刑,最終判處 D1 合共 25 年監禁。D1 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被告 Ching Kwok H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 5,941 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案發時警方在屯門一住宅單位外埋伏,拘捕被告及其妻子,並在單位內搜出該批毒品。原審法官考慮到當時缺乏針對「冰」的判刑指引,判處被告監禁 7 年。律政司隨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 81A 條申請覆核刑期,認為判刑過輕。
申請人陳嘉成於2010年8月被警方截獲,當時他正將一袋含有可卡因的膠袋交予一名15歲少年。警方隨後在其租用的住所搜出更多可卡因。申請人承認受他人指使運送毒品,並曾將毒品交予該名少年。涉案可卡因總重量約340克,市值約50萬元。申請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判處監禁12年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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