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W YING KAM
申請人 Law Ying Kam 於2013年11月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及氯胺酮(K仔)。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並供稱會免費向朋友提供可卡因。申請人原定於2014年4月1日出庭,但未有依時應訊,直至近一年後才被捕。原審法官判處販毒罪監禁2年,棄保潛逃罪監禁6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申請人就棄保潛逃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精選 250 宗 毒品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 Law Ying Kam 於2013年11月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及氯胺酮(K仔)。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並供稱會免費向朋友提供可卡因。申請人原定於2014年4月1日出庭,但未有依時應訊,直至近一年後才被捕。原審法官判處販毒罪監禁2年,棄保潛逃罪監禁6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申請人就棄保潛逃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承認十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虛假車牌、不小心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作虛假報案、從合法羈押中逃脫及藏有危險藥物。他被判處總監禁2年9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盜竊一輛汽車,並在車上安裝虛假車牌。其後,他在駕駛該車時涉及一宗交通意外,導致另外兩輛車輕微損毀。上訴人肇事後逃離現場,並向警方作虛假報案。他其後在警署被捕並從合法羈押中逃脫,最終被重新逮捕。在警署內,他被搜出藏有微量可卡因粉末。
兩名申請人(A1及A2)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9.75公斤搖頭丸(ecstasy)。案情指,涉案藥物分三次以水加熱器為掩飾,由印尼空運抵港。A1及A2在領取第三批貨物時被捕。A1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9年6個月;A2承認控罪,判囚13年4個月。A1申請推翻定罪及減刑,A2申請減刑。
申請人鄭志偉被控多項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罪名。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定為販運同等分量毒品的1.6至1.8倍。此外,控罪(1)的毒品於停車場搜獲,而控罪(2)及(4)的毒品則於單位內發現。申請人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量刑起點的計算方式及刑期分期執行的必要性。
申請人蔡倩儀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73公斤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3年9個月。申請人曾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但被上訴法庭駁回。隨後,申請人申請證明本案涉及重大且具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並提出多項關於證據可信性及減刑因素的質疑。
申請人吳子勁被控非法販運 (trafficking) 28.07克粉末,內含21.68克氯胺酮 (ketamine)。他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但否認販運,聲稱毒品作自用。2012年3月8日,申請人在住所樓下被警員截停,並在其右腳襪子中搜出涉案毒品。警員搜查其住所未發現其他違禁品。申請人在警誡下表示,因父親患肺癌心情不佳,花費1,500元從「阿龍」處購買毒品,並打算帶回公司收藏,因害怕家人發現。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申請人販毒罪名成立。
申請人何志成於2007年12月5日被警員發現停泊私家車在路邊睡覺。警員搜查後,在其身上及車內搜出共20包可卡因粉末(含5.47克可卡因)及2包氯胺酮粉末(含24.03克氯胺酮)。申請人身上亦有港幣32,024元、人民幣100元及兩部手提電話。毒品市值分別為港幣4,650至6,325元(可卡因)及港幣3,971元(氯胺酮)。申請人於2008年6月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販運毒品罪。
本案合併審理兩宗販運危險藥物定罪上訴。Hung Chan Wa 承認攜有一個內藏約500克、含410克海洛因的袋子,但稱以為內藏錄影帶;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他販運危險藥物,判囚15年。Asano Atsushi 在香港國際機場託運背囊,內藏約6.85公斤、含6.83公斤甲基安非他明的毒品;他稱以為攜帶的是合法藥物,惟被裁定販運,判囚20年。兩人均爭議《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7條所造成的知情推定,將證明不知悉物品為危險藥物的說服負擔加諸被告。
本案合併審理兩宗販運危險藥物定罪上訴。Hung Chan Wa 承認攜有一個內藏約500克、含410克海洛因的袋子,但稱以為內藏錄影帶;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他販運危險藥物,判囚15年。Asano Atsushi 在香港國際機場託運背囊,內藏約6.85公斤、含6.83公斤甲基安非他明的毒品;他稱以為攜帶的是合法藥物,惟被裁定販運,判囚20年。兩人均爭議《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7條所造成的知情推定,將證明不知悉物品為危險藥物的說服負擔加諸被告。
上訴人Wong Wai Wah被控販運危險藥物,但他不認罪,並表示願意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控方不接受其認罪協商,案件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上訴人獲准就其判刑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在評估潛在風險 (latent risk) 時,可能錯誤理解他管有毒品的時間長度,從而影響了判刑。
申請人黃韓潮於2014年8月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背囊內搜出16包懷疑海洛英(共約66.8克)。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以獲取1,500元報酬。申請人有多次毒品相關案底,包括4次販毒罪。原審法官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認罪及合作,判處5年4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聲稱其中一包毒品為自用,理應獲減刑。
答辯人於1999年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36.17克海洛英。答辯人案發時19歲,有吸毒習慣,並曾因藏毒被判感化。他在保釋期間再次犯案,為毒販分拆及運送毒品。原審法官考慮其年齡及更生需要,判處其進入勞教中心。律政司司長認為判刑過輕且原則錯誤,申請覆核刑期。
上訴人何世澤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經營吸毒場所(俗稱「毒窟」)兩項控罪。販運的危險藥物為1.53克海洛英,地點位於新填地街309號的一個單位。裁判官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上訴人監禁16個月,就經營吸毒場所罪判處監禁8個月,並命令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何澤銘於2008年7月在酒店房間內被警方拘捕,當時房內藏有大量危險藥物,包括冰毒、氯胺酮(俗稱K仔)、可卡因及大麻。申請人承認租用該房間,並使用偽造身份證以隱瞞其被通緝的身份。申請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兩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為12年9個月。
被告 Ching Kwok H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 5,941 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案發時警方在屯門一住宅單位外埋伏,拘捕被告及其妻子,並在單位內搜出該批毒品。原審法官考慮到當時缺乏針對「冰」的判刑指引,判處被告監禁 7 年。律政司隨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 81A 條申請覆核刑期,認為判刑過輕。
上訴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指稱,警方於2010年3月2日截查上訴人,在其手袋中搜出可卡因及海洛英,並隨後在屯門泥圍一處處所及湖景邨住所搜出更多藥物(包括咪達唑侖)。上訴人否認販運,辯稱部分藥物為自用,並指控警方栽贓嫁禍。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販運罪成,判處監禁四年。上訴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及對警員記事冊紀錄的處理。
申請人曾嘉穎於2015年7月被捕,當時身上被搜出52克含有44.7克氯胺酮(俗稱K仔)的固體。警方隨後搜查其住所,再發現500克含有404克氯胺酮的毒品及包裝工具。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她受僱於一名綽號「X」的人士,在過去一個月內運送毒品,並承認曾參與串謀販運毒品。申請人承認三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9年半監禁。
申請人DRAMANE MOUHAMED SAITI為來自貝寧的第八號具結保釋人士,因於2015年9月25日非法販運442克可卡因,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第4(3)條,經陪審團裁定罪成。控方證據指,申請人攜帶一個黑色膠袋乘坐的士前往上水一間加油站,警方其後在的士內其雙腿之間的膠袋搜出可卡因。申請人否認曾攜帶或見過該膠袋,並提出上訴及申請候審保釋。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14年。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的處理方式,包括警方將其視為目標的證供、對管有毒品的法律定義,以及對警方口供可信性的處理。申請人亦在庭上提出新證據,指稱其口袋有破洞,但未曾在審訊中提及。
答辯人尤斯浩在1999年8月20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總重136.17克的鹽酸海洛英。他於街上被截停時搜出部分毒品,其餘毒品在其住所被發現。答辯人犯案時年僅19歲3個月,有被繼父虐待的經歷,輟學後染上毒癮,曾為購買毒品變賣家中電器。他曾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感化,而本案發生時他仍在保釋候審期間。原審法官考慮其年輕及懲教署報告後,判處他進入教導所受訓。
第 6 / 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