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家人保管毒品是否構成販毒?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景雄 CACC414/2015

上訴駁回
上訴理由無合理爭辯,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13/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oi King H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 (Hon Lunn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蔡景雄於2014年5月19日被警方在其位於彩雲邨的家中搜出危險藥物(冰毒及氯胺酮)。藥物藏於申請人睡房衣櫃頂部的膠袋內。警方同時在客廳搜出吸食工具及大量可再封膠袋。申請人被捕時曾承認藥物屬其父親所有,並由他代為保管,但隨後在錄影會面及審訊中否認曾處理該些藥物,辯稱對藥物存在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是否與其父親共同管有 (joint possession) 該批毒品,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申請人辯稱對藥物不知情,且即使曾代為保管,亦不構成法律上的管有。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陪審團有充分證據認定申請人管有毒品。申請人被捕時的招認供詞與現場搜獲的毒品數量及包裝工具吻合,足以推論其參與販運。原審法官已適當引導陪審團,提醒其注意申請人父親的毒品成癮背景,並指示陪審團須基於所有證據判斷是否構成共同管有,而非僅因其父親背景而作出推論。申請人未能提出具說服力的上訴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均無合理爭辯之處,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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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中搜出毒品,即使不是我的,會被控販毒嗎?
A.

會。法庭會考慮你是否與他人共同管有 (joint possession) 該毒品。若證據顯示你參與儲存或處理毒品,即使毒品屬他人所有,亦可能構成販運危險藥物罪。本案中,申請人因被捕時承認代父保管毒品,被認定與其父共同管有。

Q.被捕時說的話,事後可以反口嗎?
A.

可以反口,但法庭會根據所有證據(包括你被捕時的供詞、現場環境及毒品數量)來判斷你的說法是否可信。本案中,申請人雖在錄影會面中否認,但陪審團最終拒絕採納其辯解,認為其被捕時的招認更為可信。

Q.如果沒有指紋或DNA證據,是否就不能定罪?
A.

不一定。定罪取決於整體證據。即使缺乏指紋或DNA,若有其他證據(如招認供詞、毒品數量及包裝工具)足以證明你對毒品有管有權及販運意圖,法庭仍可定罪。本案中,儘管缺乏DNA證據,申請人的供詞已足以支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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