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ERIKSSON RICKARD WILHELM
申請人 Eriksson Rickard Wilhelm 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警方於2002年2月搜查其住所時,檢獲約7.97克冰毒、少量大麻樹脂及可卡因痕跡,以及吸食器具。申請人承認控罪並向警方及廉政公署提供重大協助,導致多人被捕及定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三年。
精選 250 宗 毒品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 Eriksson Rickard Wilhelm 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警方於2002年2月搜查其住所時,檢獲約7.97克冰毒、少量大麻樹脂及可卡因痕跡,以及吸食器具。申請人承認控罪並向警方及廉政公署提供重大協助,導致多人被捕及定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三年。
申請人於2007年9月10日從內地進入香港時,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捕。其右腿上綁有三包共重427.12克的氯胺酮(ketamine)和一包重0.75克的可卡因(cocaine)。申請人承認他同意收取報酬將毒品帶入香港。他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認罪,被判處三年八個月監禁,現申請上訴減刑。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1.7公斤氯胺酮 (ketamine)。警方在一次反毒品行動中,觀察到申請人將一個紙袋交給一名17歲青年。警方截停該青年後,發現紙袋內有839.69克氯胺酮。警方隨後跟蹤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另外818.47克氯胺酮。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是運毒者 (drug courier),並稱收取了800港元作為報酬。
上訴人邱啟峰在高等法院承認販運112.66克氯胺酮 (ketamine) 和1.95克可卡因 (cocaine)。原審法官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判處7年6個月監禁作為加重後的量刑起點,並因上訴人在酒吧內販毒的角色再加重6個月,最終量刑起點為8年。經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上訴人被判處5年4個月監禁。上訴人已獲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就其判刑提出上訴,現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原審法官判處總共56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藏有100片混合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和氯胺酮(俗稱「K仔」)的藥片。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住所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氯胺酮、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及地西泮。原審法官根據「冰」的成分量刑,並將部分刑期定為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總刑期過重且量刑原則有誤。
申請人被控兩項涉及危險藥物的罪行:第一項控罪為管有1.72克粉末,內含1.49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為販運3.36公斤粉末,內含2.89公斤氯胺酮。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並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原審法官就第一項控罪採納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第二項控罪採納19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申請人認罪,刑期減免三分之一。原審法官命令第一項控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張雯惠於2014年5月14日被警方截查,隨後在沙田新翠邨一單位內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劑。警方同時搜出電子磅、包裝工具及記事簿。上訴人承認販運毒品,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及派對分享。原審法官以8年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6年。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邱啟峰於2022年5月被警方在天水圍一單位內拘捕,當時他正接收飯盒。警方在單位內搜出112.66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1.95克可卡因 (cocaine),以及包裝工具。申請人承認曾打算在酒吧販賣毒品以謀生,但因其朋友被捕而未及開始。原審法官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
申請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95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申請人因虛報兄長被綁架而引來警方調查,隨後承認吸食冰毒。警方在其住所廁所水箱搜出該批毒品。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運罪名不成立,但裁定其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以販運罪的量刑指引為基礎,經調整後判處申請人監禁五年。
申請人於2009年10月從內地入境香港時被截獲,在其鞋內搜出28.45克粉末,其中含22.15克氯胺酮 (ketamine)。申請人承認該毒品是從珠海購買,並聲稱僅供個人吸食。原審法官在判刑時,以4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其進口毒品僅供自用的強烈減刑因素。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合共15年監禁。申請人聲稱因監獄職員誤導,誤以為刑期為12年,故延遲一年提出上訴。申請人隨後在另一宗刑事案件中,為控方提供關鍵證供,揭發該案被告假裝啞巴以逃避法律責任,成功協助控方將其定罪。申請人因此申請逾期上訴,要求就其提供的協助減刑。
上訴人於2016年12月6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海關截查,身上被搜出6包共重5.33克(含5.26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的毒品。上訴人承認其中一包已開封的毒品供個人吸食,其餘則否認。原審法官裁定該開封毒品屬個人吸食,但拒絕接納其餘毒品亦屬個人用途,最終判處監禁3年4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蔡景雄於2014年5月19日被警方在其位於彩雲邨的家中搜出危險藥物(冰毒及氯胺酮)。藥物藏於申請人睡房衣櫃頂部的膠袋內。警方同時在客廳搜出吸食工具及大量可再封膠袋。申請人被捕時曾承認藥物屬其父親所有,並由他代為保管,但隨後在錄影會面及審訊中否認曾處理該些藥物,辯稱對藥物存在不知情。
申請人鄧國基於2000年11月27日被裁定製造海洛英鹽酸鹽、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被判處合共25年監禁。申請人最初曾申請上訴,但隨後放棄。事隔三年多後,申請人於2004年5月再次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他曾向當局提供協助,但經調查後證實其協助並無實質價值。
兩名申請人於2009年7月12日從南非抵港,隨後前往尖沙咀一酒店房間接收兩件藏有約30.2公斤大麻草的行李箱。海關人員在房間內拘捕兩人。第二申請人(D4)被搜出身上藏有少量大麻草。原審法官裁定第二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5年6個月,另管有危險藥物罪判囚2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7個月。第二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是一名哥倫比亞國民,因販運危險藥物(可卡因)及藏有危險藥物(大麻)被定罪。他在街上被截查時,警方從其攜帶的紙袋中搜出可卡因。隨後警方搜查其住所,發現更多可卡因、大麻及多種製毒工具和大量現金。申請人承認販運可卡因並為其老闆送貨,以及藏有大麻供自己吸食。原審法官將兩項販運可卡因控罪的毒品總量合併計算,判處總刑期15年6個月監禁。
申請人吳肇淦被控與同謀者 Wong Shun Wing 串謀販運氯胺酮 (ketamine)。Wong 供稱受申請人指使,於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多次往返內地運送氯胺酮回港。Wong 在最後一次運毒時被捕,隨後轉為控方證人。申請人於原訟法庭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囚24年。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指引不足,以及未有給予適當的身份辨認指引。
申請人胡凱婷於2012年10月18日被捕,警方在其胸圍內搜出3.16克冰毒(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申請人承認意圖販運該毒品以獲利。隨後,申請人獲准保釋,但未有按期於12月14日向九龍城裁判法院報到,直至2013年1月31日才被重新拘捕。原審法官判處其販毒罪監禁2年8個月,棄保潛逃罪監禁4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10個月。
申請人 PANG HO-YIN, PATRICK 承認八項罪行,包括危險駕駛、無有效車輛牌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車輛、襲警、抗拒警務人員、管有危險藥物及無合理因由不投案。2011年4月21日,他在體內含有冰毒的情況下高速駕駛,拒絕警員截停,撞向保時捷並使其撞及平治,兩車受損;其後逃走並與警員猛烈掙扎,三名警員受傷。區域法院合共判處監禁42個月,他申請就危險駕駛及襲警、抗拒警員等刑期提出上訴許可。
第一上訴申請人趙鳳娟(A1)和第二上訴申請人嚴之成(A2)共同被控非法販運2,949.33克晶狀固體,內含1,423.15克「冰」毒。A1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1年。A2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21年。A1不服判刑申請減刑,A2則不服定罪及判刑申請推翻定罪或減刑。控方主要依賴A1的證供指證A2為案中主謀,以及A2與警員會面錄影記錄中的陳述。A2自辯時否認管有毒品,並稱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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