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TSOI MAN CHUN
上訴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他承認了三項控罪:販運海洛英(第二項控罪)、管有冰毒(第三項控罪)及販運冰毒和氯胺酮(第五項控罪)。第三項控罪涉及的冰毒是在上訴人被截查時在其身上搜獲,而第五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和氯胺酮則是在其兒子住所內搜獲。上訴人聲稱部分毒品是供其自用,並曾向其兒子提供毒品。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6年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均分期執行。
精選 152 宗 毒品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他承認了三項控罪:販運海洛英(第二項控罪)、管有冰毒(第三項控罪)及販運冰毒和氯胺酮(第五項控罪)。第三項控罪涉及的冰毒是在上訴人被截查時在其身上搜獲,而第五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和氯胺酮則是在其兒子住所內搜獲。上訴人聲稱部分毒品是供其自用,並曾向其兒子提供毒品。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6年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均分期執行。
申請人邱啟峰於2022年5月被警方在天水圍一單位內拘捕,當時他正接收飯盒。警方在單位內搜出112.66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1.95克可卡因 (cocaine),以及包裝工具。申請人承認曾打算在酒吧販賣毒品以謀生,但因其朋友被捕而未及開始。原審法官以氯胺酮為基礎毒品,判處申請人監禁5年4個月。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1.7公斤氯胺酮 (ketamine)。警方在一次反毒品行動中,觀察到申請人將一個紙袋交給一名17歲青年。警方截停該青年後,發現紙袋內有839.69克氯胺酮。警方隨後跟蹤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另外818.47克氯胺酮。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是運毒者 (drug courier),並稱收取了800港元作為報酬。
第一上訴申請人趙鳳娟(A1)和第二上訴申請人嚴之成(A2)共同被控非法販運2,949.33克晶狀固體,內含1,423.15克「冰」毒。A1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1年。A2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21年。A1不服判刑申請減刑,A2則不服定罪及判刑申請推翻定罪或減刑。控方主要依賴A1的證供指證A2為案中主謀,以及A2與警員會面錄影記錄中的陳述。A2自辯時否認管有毒品,並稱不知情。
申請人吳肇淦被控與同謀者 Wong Shun Wing 串謀販運氯胺酮 (ketamine)。Wong 供稱受申請人指使,於2008年9月至12月期間,多次往返內地運送氯胺酮回港。Wong 在最後一次運毒時被捕,隨後轉為控方證人。申請人於原訟法庭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囚24年。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對證人可信性的指引不足,以及未有給予適當的身份辨認指引。
申請人莊祖傑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1和4)及一項經營毒窟罪(控罪2)。2005年8月10日,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總刑期6年監禁。控罪1涉及10.88克海洛英,控罪4涉及5.9克海洛英。控罪1和2發生在2005年4月17日,而控罪4則發生在2005年5月10日,當時申請人正就控罪1和2獲警方保釋。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判刑過重,以及法官在處理多項控罪時未有將毒品總量合併計算。
申請人Shah Syed Arif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142.98克固體(含55.88克可卡因),價值約145,983港元。警方於2014年4月6日在美麗都大廈外截查並逮捕申請人,在其攜帶的雨傘中發現毒品。申請人否認持有該雨傘,聲稱他已將自己的雨傘交給朋友。原審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Wong Wai Wah被控販運危險藥物,但他不認罪,並表示願意承認管有危險藥物。控方不接受其認罪協商,案件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上訴人獲准就其判刑提出上訴,理由是原審法官在評估潛在風險 (latent risk) 時,可能錯誤理解他管有毒品的時間長度,從而影響了判刑。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原審法官判處總共56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藏有100片混合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和氯胺酮(俗稱「K仔」)的藥片。第二項控罪涉及在其住所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氯胺酮、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及地西泮。原審法官根據「冰」的成分量刑,並將部分刑期定為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總刑期過重且量刑原則有誤。
申請人被控兩項涉及危險藥物的罪行:第一項控罪為管有1.72克粉末,內含1.49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為販運3.36公斤粉末,內含2.89公斤氯胺酮。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並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原審法官就第一項控罪採納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就第二項控罪採納19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申請人認罪,刑期減免三分之一。原審法官命令第一項控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4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蔡倩儀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73公斤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3年9個月。申請人曾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但被上訴法庭駁回。隨後,申請人申請證明本案涉及重大且具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並提出多項關於證據可信性及減刑因素的質疑。
申請人Purbasasmita Sandy Gandha於2007年5月29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時被截查,關員在其腰間搜獲1,996.24克晶狀固體,內含1,984.99克「冰」毒,市值約港幣85萬元。申請人承認在深圳收取該批毒品,並同意運送至雅加達以換取報酬。他因此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席前認罪,被判監禁16年8個月。申請人現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於2016年12月6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海關截查,身上被搜出6包共重5.33克(含5.26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的毒品。上訴人承認其中一包已開封的毒品供個人吸食,其餘則否認。原審法官裁定該開封毒品屬個人吸食,但拒絕接納其餘毒品亦屬個人用途,最終判處監禁3年4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08年10月6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7.77克可卡因和1.81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1.36克可卡因和37.71克氯胺酮,總計19.13克可卡因和39.52克氯胺酮。警方於2008年3月14日在申請人住所外截查他,並在其內褲中發現第一項控罪所涉毒品,在其床鋪上發現第二項控罪所涉毒品。原審法官郭偉健判處申請人監禁58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黃潤發於2015年2月在灣仔港鐵站被截獲,身上被搜出約68.7克含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的固體,隨後在其住所搜出約10克冰毒。申請人承認該些毒品用於販運及自用。申請人此前有長期刑事紀錄,包括謀殺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3個月。申請人對刑期提出上訴,理由包括其曾協助警方調查案件,應獲得額外減刑。
申請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及冰毒)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刑。案發時,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海洛英及少量冰毒,隨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冰毒及氯胺酮(俗稱K仔)。申請人承認販毒,但辯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並曾給予兒子使用。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6年,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蔡景雄於2014年5月19日被警方在其位於彩雲邨的家中搜出危險藥物(冰毒及氯胺酮)。藥物藏於申請人睡房衣櫃頂部的膠袋內。警方同時在客廳搜出吸食工具及大量可再封膠袋。申請人被捕時曾承認藥物屬其父親所有,並由他代為保管,但隨後在錄影會面及審訊中否認曾處理該些藥物,辯稱對藥物存在不知情。
申請人鄧國基於2000年11月27日被裁定製造海洛英鹽酸鹽、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被判處合共25年監禁。申請人最初曾申請上訴,但隨後放棄。事隔三年多後,申請人於2004年5月再次申請逾期上訴,理由是他曾向當局提供協助,但經調查後證實其協助並無實質價值。
申請人曾嘉穎於2015年7月被捕,當時身上被搜出52克含有44.7克氯胺酮(俗稱K仔)的固體。警方隨後搜查其住所,再發現500克含有404克氯胺酮的毒品及包裝工具。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她受僱於一名綽號「X」的人士,在過去一個月內運送毒品,並承認曾參與串謀販運毒品。申請人承認三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9年半監禁。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14年。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的處理方式,包括警方將其視為目標的證供、對管有毒品的法律定義,以及對警方口供可信性的處理。申請人亦在庭上提出新證據,指稱其口袋有破洞,但未曾在審訊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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