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E CHUN MAN
申請人李俊民於2014年6月3日被發現坐在停泊於荃灣的貨車駕駛座上。警方在車內搜出55.58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2.28克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俗稱「冰」)、電子磅及膠匙。申請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潛在風險」(latent risk) 額外加刑18個月,經認罪扣減後判囚2年。
精選 250 宗 毒品罪行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李俊民於2014年6月3日被發現坐在停泊於荃灣的貨車駕駛座上。警方在車內搜出55.58克氯胺酮 (ketamine) 及2.28克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俗稱「冰」)、電子磅及膠匙。申請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潛在風險」(latent risk) 額外加刑18個月,經認罪扣減後判囚2年。
申請人於2008年10月6日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7.77克可卡因和1.81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1.36克可卡因和37.71克氯胺酮,總計19.13克可卡因和39.52克氯胺酮。警方於2008年3月14日在申請人住所外截查他,並在其內褲中發現第一項控罪所涉毒品,在其床鋪上發現第二項控罪所涉毒品。原審法官郭偉健判處申請人監禁58個月,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為蒙古籍人士,因體內藏有100粒海洛英膠囊(總淨重約729.26克)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4年。申請人因患有丙型肝炎,且無力支付高昂的治療費用,遂申請上訴減刑,並請求法庭基於人道理由行使憐憫權。
申請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海洛英及冰毒)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刑。案發時,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海洛英及少量冰毒,隨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冰毒及氯胺酮(俗稱K仔)。申請人承認販毒,但辯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並曾給予兒子使用。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6年,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周祐正於2012年5月17日被警方截查,在其攜帶的紙幣中發現1.72克粉末(含1.49克氯胺酮,控罪一)。警方隨後搜查其住所,檢獲3.36公斤粉末(含2.89公斤氯胺酮,控罪二)。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控罪一監禁6個月,控罪二監禁13年2個月,並判令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4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答辯人(被告)於案發時年僅十七歲,涉及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行。他與同案被告多次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員販賣「冰」毒(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答辯人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持續、主動地參與販毒活動,涉及的「冰」毒總量接近70克。原審法官考慮到答辯人年紀輕及過往紀錄良好,判處其進入教導所。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申請人賴錦生(音譯)原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27克冰毒。經審訊後,法庭接納其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監禁32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評估量刑起點及考慮「潛在風險」(latent risk) 因素時出現錯誤。
申請人於2011年11月23日駕駛期間,無視警方截停指示,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80公里行駛,期間衝紅燈、駛上行人路撞傷途人,並撞向一輛的士後棄車逃跑。警方隨後在其車內搜出可卡因。申請人於2012年3月7日保釋期間,再次被發現企圖駕駛車輛。申請人承認危險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管有危險藥物等八項控罪,原審判處總刑期為2年8個月。
申請人吳木金(審訊時為第二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於1992年6月23日凌晨在香港仔田灣海傍監視時,發現一艘舢舨卸下19個裝有危險藥物的袋子。申請人駕駛一輛平治汽車到達現場,並在車內被捕。現場多名涉案人士,包括申請人,被發現攜帶手提電話。一名同謀者作證指申請人於案發前一天要求他協助運送「危險藥物」,並在凌晨與申請人會合,協助卸貨。審訊時,申請人未有傳召證人答辯。
申請人張保才(CHEUNG PO CHO, TOMMY)於2005年8月20日在邊界街被警員截查,搜出兩包毒品,一包內含6.13克混合物(其中6.02克為冰毒),另一包內含3.99克混合物(其中2.21克為海洛英)。申請人聲稱自己是收取300港元報酬的運毒者。他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05年5月10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禁四年四個月。原審法官以六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申請人與另一被告為跨國販毒集團成員,於2006年期間在香港與美國緝毒局臥底探員接洽,商討供應20至50公斤可卡因。申請人曾向臥底探員交付約680克可卡因樣本。兩人隨後被捕,經陪審團一致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各被判監禁21年。申請人於判刑四年後申請逾期上訴。
兩名申請人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可卡因)。控方主要證人為一名美國緝毒局臥底探員(PW1),他假扮毒販與該犯罪集團接觸。案中涉及大量電話錄音及會面錄影,記錄了申請人與臥底探員商討毒品供應、價格及數量。臥底探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在庭上指認被告為錄影中的人物。申請人於原審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監禁21年,現申請上訴許可。
被告 Wong To(D1)承認六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製造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案情指警方在 D1 的住所及元朗一處製毒工場搜出大量海洛英及製毒工具。D1 承認上述毒品均屬其所有,並供稱該工場亦由他與另一被告 Tang Kwok-kei(D2)共同租用。原審法官將各項控罪分開量刑,最終判處 D1 合共 25 年監禁。D1 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兩名答辯人因販運超過50公斤大麻樹脂 (cannabis resin) 被判處兩年監禁。原審法官認為該批毒品的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 THC) 純度極低,僅為2.29%,故大幅下調量刑起點。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刑期覆核,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量刑指引,且對毒品重量的計算有誤。
申請人楊錫湧於2015年8月及9月兩度被捕。首次被捕時,警方在其住所發現少量冰毒(Methamphetamine)。一個月後,申請人於保釋期間再次被捕,警方在其身上及住所搜出大量危險藥物,包括冰毒、海洛英、可卡因、咪達唑崙 (Midazolam) 及美沙酮 (Methadone),總值逾35萬港元。申請人承認販毒及藏毒罪名。
申請人林志華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命)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案發時,警方在申請人身上及車內搜出共約449克氯胺酮等毒品。此外,警方調查發現申請人兩個銀行戶口在約一年間有近500萬港元現金存入及提款,申請人承認該些款項為販毒所得。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合共五年兩個月監禁,申請人就洗黑錢罪的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被告)被控於1996年10月23日與另一名被告(D1)共同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油麻地截停申請人駕駛的士,並在同車的D1身上搜出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曾作出招認口供,承認負責駕駛以運送毒品,但在審訊時否認曾作出該口供,並否認參與販毒。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申請人隨後提出上訴。
上訴人 Law Sing 是一名62歲的露宿者,擁有68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40項與毒品有關。案發時,警方在某大廈樓梯間發現上訴人正吸食毒品,並搜出錫紙、打火機及吸管等吸毒工具。原審裁判官考慮到案發地點為公眾可進入的樓梯,且該區毒品問題嚴重,判處上訴人監禁6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一般量刑基準 (tariff) 為3個月監禁,原審判刑過重。
申請人Shah Syed Arif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142.98克固體(含55.88克可卡因),價值約145,983港元。警方於2014年4月6日在美麗都大廈外截查並逮捕申請人,在其攜帶的雨傘中發現毒品。申請人否認持有該雨傘,聲稱他已將自己的雨傘交給朋友。原審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涉及共2.5克冰毒。她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她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販運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第一項控罪監禁3年,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監禁12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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