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HO KA KEI
上訴人何家旗原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其後上訴法庭於2010年7月7日將其定罪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34章)第54A條要求提交一份關於上訴人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的報告。報告指出上訴人曾吸食氯胺酮,但並非毒品依賴者,不適合入住戒毒治療中心。本判決旨在處理上訴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
精選 76 宗 毒品罪行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何家旗原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其後上訴法庭於2010年7月7日將其定罪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34章)第54A條要求提交一份關於上訴人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的報告。報告指出上訴人曾吸食氯胺酮,但並非毒品依賴者,不適合入住戒毒治療中心。本判決旨在處理上訴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
上訴人譚玲婉於2013年7月13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截查。警方在其手袋中搜出18.4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1.87克可卡因及3.23克氯胺酮。她承認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並表示零售價值約為25,000港元。上訴人有多次毒品相關的刑事定罪記錄,包括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她監禁4年10個月,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其自用毒品部分時給予的刑期扣減不足。
申請人盧思彤(D1)因販運危險藥物(約979.11克冰毒)被捕。她於2016年9月2日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查,並在警誡下承認管有冰毒,聲稱協助D2運送毒品。D2隨後亦被截獲,並在其背包中發現約1.94公斤冰毒。申請人與海關合作進行了受控交收,但未成功。她承認販運,並在原審法庭被判處14年2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充分考慮她協助拘捕D2的因素,且給予的40%刑期扣減不足。
申請人因販運30.25克冰毒被控,他否認控罪。警方於2015年3月18日在其身上搜出毒品、電子磅及多部手機。申請人警誡下聲稱毒品自用,並非販賣。他自稱是吸毒者,每日吸食1至1.8克冰毒,並兼職手機維修賺取額外收入。申請人母親亦作證指他有嚴重毒癮。陪審團裁定申請人販毒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卓健文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公廁內發現申請人與另一男子形跡可疑,並在申請人褲袋內搜出60小包海洛英。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毒品是剛向陳惠強購買,用於自食,並支付了13,200元。政府化驗師證實毒品內含15.77克海洛英鹽酸鹽。申請人認罪,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進行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後,裁定申請人為賣家而非買家,並判處3年7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於2000年8月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共17.39克海洛英。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四年半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的兩年半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現尋求上訴許可,理由是刑期過長。案情指申請人被海關人員截停搜查,發現其身上藏有海洛英,其後在其住所內亦發現更多海洛英。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每日賺取400至500港元。
申請人張保才(CHEUNG PO CHO, TOMMY)於2005年8月20日在邊界街被警員截查,搜出兩包毒品,一包內含6.13克混合物(其中6.02克為冰毒),另一包內含3.99克混合物(其中2.21克為海洛英)。申請人聲稱自己是收取300港元報酬的運毒者。他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2005年5月10日在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禁四年四個月。原審法官以六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
申請人於2014年8月14日因販運危險藥物(238.57克可卡因)被捕,並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在其住所(彌敦道202號2樓A室)搜出涉案毒品,並發現印有申請人姓名的處方藥物包裝。申請人的DNA和指紋亦在該單位內的物品上被發現。申請人否認控罪,聲稱自己只是訪客,並對警方搜查、證物處理及律師的辯護策略提出質疑。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3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申請人高家興於2008年10月6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第一項控罪涉及7.77克可卡因及1.81克氯胺酮;第二項控罪涉及11.36克可卡因及37.71克氯胺酮。警方於2008年3月14日在申請人住所搜出這些危險藥物。郭法官判處申請人58個月監禁,申請人現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於2016年8月29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截查及拘捕,其肩包及左腋下藏有冰毒、海洛英及咪達唑侖。他承認販運,但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6年10個月監禁。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
申請人李民偉,33歲,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次確認認罪。他被控販運481.6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33克可卡因及一片含有12毫克咪達唑侖的藥片。毒品是在他位於青衣的家中被警方發現的。申請人聲稱因深圳物業有7期按揭未繳而面臨財政壓力,在朋友勸說下同意藏匿及分銷毒品以換取報酬。
申請人被控販運海洛英(第一項控罪)及管有海洛英(第二項控罪)。他對第一項控罪不認罪,對第二項控罪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裁定他販運罪不成立,但管有罪成立。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兩包共34.33克海洛英,並在其住所搜出3.79克海洛英。申請人聲稱這些毒品是供其自用,並無販運意圖。原審法官判處他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時犯錯。
申請人DARESA, MARIAM GUMA是一名43歲的坦桑尼亞女性,於2011年6月14日從亞的斯亞貝巴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她因被拒絕入境而接受海關檢查,其後被發現內褲藏有懷疑危險藥物。進一步檢查確認她體內藏有異物,隨後排出70粒毒品,共計899.1克混合物,內含501.14克海洛英鹽酸鹽及100.32克單乙醯嗎啡鹽酸鹽。這些毒品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607,791.60元。申請人於2012年1月1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最終被判處監禁14年。
上訴人蔡文進因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他承認了三項控罪:販運海洛英(第二項控罪)、管有冰毒(第三項控罪)及販運冰毒和氯胺酮(第五項控罪)。第三項控罪涉及的冰毒是在上訴人被截查時在其身上搜獲,而第五項控罪涉及的冰毒和氯胺酮則是在其兒子住所內搜獲。上訴人聲稱部分毒品是供其自用,並曾向其兒子提供毒品。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6年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與第三項控罪及第五項控罪均分期執行。
申請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約1.7公斤氯胺酮 (ketamine)。警方在一次反毒品行動中,觀察到申請人將一個紙袋交給一名17歲青年。警方截停該青年後,發現紙袋內有839.69克氯胺酮。警方隨後跟蹤申請人,並在他身上搜出另外818.47克氯胺酮。申請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是運毒者 (drug courier),並稱收取了800港元作為報酬。
申請人被控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涉及共2.5克冰毒。她否認販運罪,但承認管有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她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販運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第一項控罪監禁3年,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監禁12個月,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吳子勁被控非法販運 (trafficking) 28.07克粉末,內含21.68克氯胺酮 (ketamine)。他承認管有涉案毒品,但否認販運,聲稱毒品作自用。2012年3月8日,申請人在住所樓下被警員截停,並在其右腳襪子中搜出涉案毒品。警員搜查其住所未發現其他違禁品。申請人在警誡下表示,因父親患肺癌心情不佳,花費1,500元從「阿龍」處購買毒品,並打算帶回公司收藏,因害怕家人發現。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申請人販毒罪名成立。
申請人於1985年2月犯下販運危險藥物罪行,但在保釋期間潛逃,並於2004年12月從美國引渡回港。2005年5月31日,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案情指申請人於1985年2月在灣仔被警員發現形跡可疑並逃跑,期間丟棄了10包懷疑危險藥物。這些藥物經證實為88.96克混合物,內含17.61克嗎啡酯鹽,足夠一名吸毒者約25天的供應量。申請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否認意圖販運。上訴法庭以大比數駁回其上訴。
申請人莊祖傑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1和4)及一項經營毒窟罪(控罪2)。2005年8月10日,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總刑期6年監禁。控罪1涉及10.88克海洛英,控罪4涉及5.9克海洛英。控罪1和2發生在2005年4月17日,而控罪4則發生在2005年5月10日,當時申請人正就控罪1和2獲警方保釋。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判刑過重,以及法官在處理多項控罪時未有將毒品總量合併計算。
申請人Shah Syed Arif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142.98克固體(含55.88克可卡因),價值約145,983港元。警方於2014年4月6日在美麗都大廈外截查並逮捕申請人,在其攜帶的雨傘中發現毒品。申請人否認持有該雨傘,聲稱他已將自己的雨傘交給朋友。原審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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