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毒品時聲稱毒品供自用是否可減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Siu Fung CACC56/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Siu F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健濤上訴法庭法官 (Hon 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劉紹豐於2016年8月在旺角一間酒店房間被捕,警方在其身上及房間內搜出11.68克海洛英及吸毒工具。申請人承認租用該房間,並向朋友出售海洛英以賺取金錢。原審法官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經營煙窟罪,分別判處監禁40個月及16個月,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申請人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應獲減刑;第二,原審判決總刑期是否過重,以及經營煙窟罪的刑期是否應與販運毒品罪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即使被告是吸毒者,亦不代表其販運的毒品必然包含自用部分。若辯方僅在結案陳詞中提出自用主張,而無證據支持,法庭不會給予減刑。此外,經營煙窟 (keeping a divan) 為販運罪的加刑因素,因其提供了吸毒設施。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及相關量刑指引,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確立販運毒品量刑起點,以及 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關於自用毒品減刑的門檻。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即總刑期為監禁4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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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毒品時聲稱部分毒品是自己吸食的,法庭會減刑嗎?
法庭不會僅憑被告口頭聲稱而減刑。若無證據支持,且該主張未獲控方接納,法庭不會考慮減刑。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故法庭拒絕減刑。
Q.經營煙窟會令販毒刑期加重嗎?
會。經營煙窟 (keeping a divan) 被視為加刑因素,因為被告不僅提供毒品,還提供了吸毒的設施與機會。本案法庭認為此舉加重了罪行,維持了分期執行的判決。
Q.如果我不服判刑,可以申請上訴嗎?
可以申請上訴許可。但法庭警告,若上訴理據不足,法庭可能會下令扣減申請人在獄中已服刑的時間 (loss of time direction)。本案申請人因理據不足,上訴許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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