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毒品時聲稱毒品供自用是否可減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Siu Fung CACC56/2017

上訴駁回
申請人未能證明毒品供自用,上訴許可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14/8/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Siu F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健濤上訴法庭法官 (Hon 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劉紹豐於2016年8月在旺角一間酒店房間被捕,警方在其身上及房間內搜出11.68克海洛英及吸毒工具。申請人承認租用該房間,並向朋友出售海洛英以賺取金錢。原審法官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經營煙窟罪,分別判處監禁40個月及16個月,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申請人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應獲減刑;第二,原審判決總刑期是否過重,以及經營煙窟罪的刑期是否應與販運毒品罪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即使被告是吸毒者,亦不代表其販運的毒品必然包含自用部分。若辯方僅在結案陳詞中提出自用主張,而無證據支持,法庭不會給予減刑。此外,經營煙窟 (keeping a divan) 為販運罪的加刑因素,因其提供了吸毒設施。法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及相關量刑指引,認為原審判決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確立販運毒品量刑起點,以及 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關於自用毒品減刑的門檻。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即總刑期為監禁4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毒品時聲稱部分毒品是自己吸食的,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不會僅憑被告口頭聲稱而減刑。若無證據支持,且該主張未獲控方接納,法庭不會考慮減刑。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故法庭拒絕減刑。

Q.經營煙窟會令販毒刑期加重嗎?
A.

會。經營煙窟 (keeping a divan) 被視為加刑因素,因為被告不僅提供毒品,還提供了吸毒的設施與機會。本案法庭認為此舉加重了罪行,維持了分期執行的判決。

Q.如果我不服判刑,可以申請上訴嗎?
A.

可以申請上訴許可。但法庭警告,若上訴理據不足,法庭可能會下令扣減申請人在獄中已服刑的時間 (loss of time direction)。本案申請人因理據不足,上訴許可被駁回。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