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販運氯胺酮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a Yiu 及其他 CACC147/2016

上訴駁回
法庭駁回三名申請人的上訴,並頒布跨境販毒加刑指引。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McWalters JA and Poon JA17/7/2018[2018] HKCA 410
合併案件:CACC147/2016CACC375/2017CACC346/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a Yiu, Leung Lok Yi, and Yeung Lok He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麥機智副庭長 (Hon Macrae VP)、麥偉德上訴庭法官 (McWalters JA)、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Poon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宗關於販運氯胺酮 (ketamine) 的上訴合併處理。三名申請人均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兩名申請人(Chan Ka Yiu 及 Leung Lok Yi)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捕,涉及跨境販毒;另一名申請人(Yeung Lok Hei)則在香港街頭被捕。法庭需審視現行量刑指引的適用性,特別是針對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販運量,以及跨境販毒的加刑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針對氯胺酮販運的《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量刑指引是否仍具效力;(2) 是否需要為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販運量制定新指引;(3) 跨境販運氯胺酮應如何訂定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氯胺酮的危害性在過去十年已被充分證實,現行《Hii Siew Cheng》指引依然適用,無需放寬。針對超過1,000克氯胺酮的案件,法庭認為《HKSAR v Sin Chung Kin》已確立了合理的量刑原則,即販運量越大,刑期越重,無需另訂新指引。至於跨境販毒,法庭認為有必要建立明確的加刑指引,並根據販運數量訂立了四級加刑標準(由6個月至2年不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009] 1 HKLRD 1 作為量刑基礎,並參考了《HKSAR v Sin Chung Kin》[2013] 1 HKLRD 627 及《HKSAR v Chow Yau Ching》[2014] 2 HKLRD 639 關於大數量氯胺酮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了三名申請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判。同時,法庭正式頒布了針對跨境販運氯胺酮的加刑指引,按藥物數量將加刑期分為四個級別,最高可加刑2年。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跨境販運氯胺酮的具體加刑指引,填補了過往在氯胺酮跨境販運量刑上的不一致。法庭強調氯胺酮的危害性,並重申對於大數量販運,法庭應行使酌情權,而非機械式地按比例增加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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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超過1,000克氯胺酮,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並無為超過1,000克的販運量訂立固定比例的加刑,而是採取「販運量越大,刑期越重」的原則。法庭會行使酌情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刑,並參考《HKSAR v Sin Chung Kin》的量刑標準。

Q.跨境販運氯胺酮會被加刑嗎?
A.

會。本案確立了跨境販運氯胺酮的加刑指引,根據藥物數量分為四級:500克以下加刑6個月;500至1,000克加刑6個月至1年;1,000至3,000克加刑1至2年;超過3,000克加刑2年。

Q.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否已經過時?
A.

沒有。法庭認為氯胺酮的危害性在過去十年已被充分證實,且相關指引可能對遏止販毒趨勢有貢獻,因此裁定《Hii Siew Cheng》指引依然適用,無需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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