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行在保釋期間再犯的判刑原則?

HKSAR v Chong Cho-Kit CACC363/2005

其他
上訴庭駁回上訴,因判刑未明顯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and Hon Lunn J11/7/2006
報導引用[2014] 3 HKLRD 6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ng Cho-Kit 莊祖傑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Woo VP 及 Lun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莊祖傑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1和4)及一項經營毒窟罪(控罪2)。2005年8月10日,區域法院法官判處他總刑期6年監禁。控罪1涉及10.88克海洛英,控罪4涉及5.9克海洛英。控罪1和2發生在2005年4月17日,而控罪4則發生在2005年5月10日,當時申請人正就控罪1和2獲警方保釋。申請人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理由是判刑過重,以及法官在處理多項控罪時未有將毒品總量合併計算。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三項上訴理由:(1) 他聲稱因法律顧問的誤導而認罪,認為判刑應大部分同期執行;(2) 控罪1(販運危險藥物)和控罪2(經營毒窟)同時同地發生,應同期執行判刑;(3) 法官未有將控罪1和4的毒品總量合併計算以釐定起點刑期,導致判刑過重,與他過往案件的處理方式不符。控方則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則正確,考慮了加重情節,且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和經營毒窟是兩種不同的罪行,即使同時同地發生,亦可分開判刑,原審法官已考慮到整體性原則,僅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對於毒品總量計算,法庭指出只有源於同一事件的販運罪行才可合併計算毒品總量以釐定起點刑期,而本案控罪1和4發生在不同日期,且控罪4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故不應合併計算。法庭強調,申請人有多次販毒前科,且在保釋期間再犯,這些均屬加重情節,原審法官已給予認罪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並考慮了整體性原則,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支持其判決:

  • HKSAR v Lam Lai-chu Patsy, CACC 56 of 2003 (6 Aug 2003, unreported):支持經營毒窟罪的起點刑期。
  • HKSAR v Law Chi Hung [2005] 1 HKC 275:支持經營毒窟罪的起點刑期。
  • HKSAR v Ng Ka-wing, Kevin, CACC 563 of 1999 (23 Feb 2000, unreported):支持經營毒窟罪的起點刑期,並引用了HKSAR v Ho Sai-chak, HCMA 780/1999中關於販毒和經營毒窟是不同罪行的觀點。
  • HKSAR v Yip Pik-kwai, CACC 593 of 1998:關於合併計算毒品總量的原則。
  •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闡釋了重複犯案作為加重情節的原則。
  • HKSAR v Tsoi Yik Fai, CACC 89 of 2005:關於合併計算毒品總量的原則。
  • HKSAR v Tse Shek-wai, CACC 46 of 2006:關於合併計算毒品總量的原則。
  • 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提供了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
  • R v Lui Chun-hei [1989] 1 HKLR 611:關於保釋期間再犯的判刑原則。
  • HKSAR v Tsang Kwok Keung, CACC 401/2002 (30 January 2003, unreported):關於保釋期間再犯的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則正確,判處的總刑期6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不值得干預。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販運危險藥物和經營毒窟是獨立罪行,即使同時同地發生,亦可分開判刑。同時,法庭強調只有源於同一事件的販毒罪行才可合併計算毒品總量。重複犯案及在保釋期間再犯均屬嚴重的加重情節,可導致更高的起點刑期。本案亦提醒,其他案件的判刑僅供參考,不能作為判刑的唯一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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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毒和經營毒窟的罪行可以分開判刑嗎?
A.

可以。即使販毒和經營毒窟的罪行同時同地發生,它們仍是不同的罪行,法庭可以分開判刑,但會考慮整體性原則。

Q.販毒案件中,毒品數量可以合併計算嗎?
A.

只有源於同一事件的販毒罪行,其毒品總量才可合併計算以釐定起點刑期。若罪行發生在不同日期或事件,則不應合併計算。

Q.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影響判刑嗎?
A.

會。在保釋期間再犯被視為嚴重的加重情節,法庭在判刑時會將此納入考慮,可能導致更重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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