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販運與種植的判刑指引?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HKSAR v Dang Hung Ngoc CACC217/2019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刑期指引更新。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Zervos JA and A Pang JA19/1/2023[2023] HKCA 103
報導引用[2023] 1 HKLRD 1329
合併案件:CACC217/2019CACC145/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HKSAR v Dang Hung Ngoc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副庭長、Zervos 上訴法官、A Pang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上訴案件,均關於大麻販運及大規模商業種植的判刑方法。首宗案件(CACC 145/2019)中,上訴人Nguyen因販運7.84公斤大麻植物及種植67.154公斤大麻植物被判監7年半。他被捕時車上載有大麻,警方其後在其住所發現大麻種植場。第二宗案件(CACC 217/2019)中,上訴人Dang因種植總重181.65公斤大麻植物及28.84公斤已切割大麻植物被判監8年半。他被捕時身處一個大規模大麻種植場。兩宗案件的判刑均引起對大規模商業種植大麻判刑指引的質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

  1. CACC 145/2019中,原審法官將販運與種植大麻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是否構成「重複計算」(double counting),因兩項控罪源於同一犯罪情節。
  2. 兩宗上訴案件共同的爭議點,即大規模商業種植大麻案件的判刑方法,包括適當的量刑起點、刑期水平、犯案者的角色及影響罪責的相關因素。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Nguyen的販運與種植大麻罪行是獨立且不同的。販運涉及將大麻植物交付他人,而種植則是另一項罪行。因此,原審法官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無不妥,因這反映了Nguyen作為種植者和販運者的雙重角色,增加了其罪責。法庭強調,不能簡單地將兩項罪行的毒品數量相加,而不承認Nguyen犯下了兩項獨立罪行。法庭亦指出,現有判刑指引需修訂,以應對大麻中四氫大麻酚(THC)濃度不斷增加的趨勢,並為大規模種植案件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及條文:

  • 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 Anor [1995] 2 HKC 798:關於販運大麻樹脂的判刑指引,本案法庭對其進行了修訂。
  • HKSAR v Nguyen Thu Ha (Unrep., CACC 335/2013, 16 October 2013):關於大麻種植的判刑方法。
  • 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關於「重複計算」原則的討論。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King Kong [2020] 3 HKLRD 837:關於大麻種植判刑中估計年產量的應用。
  •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sections 4(1)(a), (3) and 9(1), (5):涉及販運危險藥物及種植大麻植物的相關條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上訴人Nguyen Thang Loi及Dang Hung Ngoc就其刑期的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對Nguyen判處的7年半監禁及對Dang判處的8年半監禁。法庭同時頒布了新的大麻販運及種植判刑指引。

判決啟示

本判決修訂了香港大麻販運及種植的判刑指引,以應對大麻中四氫大麻酚(THC)濃度不斷增加的趨勢,並將草本大麻與大麻樹脂的效力比從1:4調整為約1:1。判決強調,即使兩項罪行源於同一犯罪情節,販運和種植仍可被視為獨立罪行,並可判處部分同期執行的刑罰。新的指引將有助於未來類似案件的判刑一致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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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和種植大麻可以被視為獨立罪行嗎?
A.

可以。本案裁定,販運和種植大麻是獨立且不同的罪行,即使源於同一犯罪情節,法庭仍可判處部分同期執行的刑罰,以反映犯案者的雙重罪責。

Q.香港大麻判刑指引有何更新?
A.

本案修訂了販運及種植大麻的判刑指引,將草本大麻與大麻樹脂的效力比從1:4調整為約1:1,並擴展了量刑帶,以應對大麻中四氫大麻酚(THC)濃度增加的趨勢。

Q.大麻種植案件的量刑起點如何確定?
A.

大麻種植案件的量刑起點主要根據估計年產量來確定,並考慮犯案者的角色、種植規模和複雜程度,以及四氫大麻酚(THC)含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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