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聲請人販毒的加刑幅度?

HKSAR v Shah Syed Arif CACC298/2015

減刑
上訴庭:原審加刑過高,監禁減至9年2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1/6/2016
報導引用[2019] 2 HKLRD 2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hah Syed Arif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麥機智上訴法官、包華禮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Shah Syed Arif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涉及142.98克固體(含55.88克可卡因),價值約145,983港元。警方於2014年4月6日在美麗都大廈外截查並逮捕申請人,在其攜帶的雨傘中發現毒品。申請人否認持有該雨傘,聲稱他已將自己的雨傘交給朋友。原審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1) 原審法庭陪審團對定罪的裁決是否穩妥,尤其是在警方證供與辯方證供(關於雨傘持有權)存在矛盾的情況下;(2) 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因申請人為酷刑聲請人身份而加重刑罰的幅度是否恰當。控方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無可挑剔,陪審團已接受警方證供。辯方則認為加刑幅度過高,並提出應參考其他案例。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summing-up)嚴謹且公正,清晰地闡述了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包括持有(possession)和知情(knowledge)的定義。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斷者,已權衡了控辯雙方的證據,並接受了警方的證供而拒絕了辯方的說法。因此,定罪並無可爭辯之處。至於判刑,法庭重申酷刑聲請人濫用留港特權並從事嚴重罪行,特別是販毒,會對香港社會秩序和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構成加重刑罰的因素。然而,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加刑1年10個月過高,應調整為1年,以達致更恰當的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確立了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
  •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 Anor [2014] 1 HKC 206:確立了酷刑聲請人犯罪可構成加重刑罰因素的原則,並區分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罪行與影響較小的罪行。
  • HKSAR v Norena Gutierrez Christhian Andres (unrep., CACC 319/2014, 30 April 2015):進一步闡釋了酷刑聲請人犯罪加刑的理據,強調其對香港社會的潛在危害及聲譽影響。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就判刑方面,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並將原審判處的10年監禁刑期減至9年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酷刑聲請人(torture claimants)在港犯罪,特別是販運危險藥物等嚴重罪行,會被視為濫用留港特權,構成加重刑罰的因素。然而,法庭也強調加刑幅度應當適度,並非所有酷刑聲請人犯罪都會加重刑罰,需視乎罪行的性質及其對香港社會和聲譽的影響。法庭拒絕為此類加刑設定固定指引,認為應由量刑法官酌情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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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酷刑聲請人在香港販毒會被判更重嗎?
A.

是的,法庭認為酷刑聲請人濫用留港特權從事販毒等嚴重罪行,會對香港社會秩序和聲譽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可構成加重刑罰的因素。

Q.酷刑聲請人犯罪的加刑幅度有沒有固定標準?
A.

沒有固定標準。法庭認為加刑幅度應由量刑法官酌情處理,視乎個別案件情況、罪行嚴重性及其對香港社會和聲譽的影響而定。

Q.本案中,販毒的酷刑聲請人最終被判了多久?
A.

上訴法庭將原審判處的10年監禁刑期減至9年2個月監禁,認為原審法官的加刑幅度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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