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283/2013
毒品駕駛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PANG HO-YIN, PATRICK (彭浩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JA、Barne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 PANG HO-YIN, PATRICK 承認八項罪行,包括危險駕駛、無有效車輛牌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車輛、襲警、抗拒警務人員、管有危險藥物及無合理因由不投案。2011年4月21日,他在體內含有冰毒的情況下高速駕駛,拒絕警員截停,撞向保時捷並使其撞及平治,兩車受損;其後逃走並與警員猛烈掙扎,三名警員受傷。區域法院合共判處監禁42個月,他申請就危險駕駛及襲警、抗拒警員等刑期提出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危險駕駛時體內有冰毒,判刑起點為監禁3年是否明顯過重。襲警及抗拒警員的15個月起點是否過高。各項刑期的同期及連續執行方式是否清楚,以及總刑期42個月是否違反總體性原則。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在毒品影響下以高速度胡亂駕駛、拒絕停車、迫使其他車輛緊急煞車並撞及兩車,行為雖非最嚴重,但屬明顯嚴重。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7(2D)至(2F)條因毒品駕駛將危險駕駛最高刑提高百分之五十至四年半,因此以3年為起點並非明顯過重。襲警及抗拒警員涉及猛烈掙扎、造成實際傷勢及兩項同類前科,15個月起點亦屬恰當。雖然原審對同期及連續執行的文字不夠清晰,但其計算足以顯示意圖,總刑期42個月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 Kit,確認抗拒警員罪須具強烈阻嚇性,且與並非同一行為組成部分的危險駕駛刑期可連續執行。HKSAR v Tang Chen-ming 說明他案過輕判刑不能支持本案上訴。HKSAR v Tan Meiyuan 促請法官清楚列明各罪刑期及同期、連續安排。另參考 HKSAR v Tang Chen Ming、HKSAR v Jim Chong Shing、HKSAR v Cheung Wai Lung 及 HKSAR v Hung Hon Yee。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提出刑期上訴的許可申請。原判八項罪行合共監禁42個月維持不變;危險駕駛刑期為24個月,襲警及抗拒警員各10個月,按原審總體安排執行。
判決啟示
毒品駕駛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後,較早案例的刑罰比較價值會受限制。法庭提醒法官,不應要求當事人從計算式推斷同期或連續執行安排,判刑命令應直接清楚載明總刑期及執行方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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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毒品影響下高速駕駛撞車會判囚多久?
法庭考慮高速及危險駕駛、拒絕停車、撞及兩車及體內有冰毒等因素,認為3年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本案相關刑期為24個月。
Q.猛烈抗拒及襲警會否連續判刑?
如抗拒警員的行為並非危險駕駛的同一組成部分,刑期可連續執行。本案三項襲警及抗拒罪各判10個月,並與駕駛罪刑期連續。
Q.八項罪行認罪後合共判囚42個月是否過重?
上訴法庭認為總刑期反映各罪的嚴重性、阻嚇需要及總體性原則,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拒絕刑期上訴許可,維持4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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