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時聲稱部分毒品自用是否可獲減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韓潮 CACC137/2015

維持原判
申請人上訴理據不足,法庭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14/9/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Hon-chiu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機智上訴法官 (Hon 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黃韓潮於2014年8月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背囊內搜出16包懷疑海洛英(共約66.8克)。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以獲取1,500元報酬。申請人有多次毒品相關案底,包括4次販毒罪。原審法官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認罪及合作,判處5年4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聲稱其中一包毒品為自用,理應獲減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未有考慮申請人聲稱部分毒品為自用(self-consumption)的求情因素,是否導致判刑過重或原則錯誤。控方則指減刑幅度應視乎情況,且申請人案底纍纍,即使有自用因素,對最終刑期影響亦極微。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根據 HKSAR v Chow Chun Sang,販毒案中若涉及自用,減刑幅度通常為起點的10%至25%。然而,法庭對自用聲稱須嚴謹審視,特別是缺乏佐證時。即使原審法官未明確提及自用因素,考慮到申請人有多次同類案底,此加重情節(aggravating feature)已抵銷了自用因素可能帶來的輕微減刑空間,故原判並無原則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Lau Tak Ming & ors [1990] 2 HKLR 370 確立販毒量刑指引;HKSAR v Chow Chun Sang [2012] 2 HKLRD 1121 關於自用減刑的原則;以及 HKSAR v Wong Suet-hau & anor [2002] 1 HKLRD 69 關於審視自用聲稱的嚴謹態度。

裁決與命令

法官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不足,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故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並警告申請人若向法庭續期申請,可能面臨扣減刑期(loss of time)的風險。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對於販毒者聲稱毒品部分自用的辯解,法官必須審慎處理,不應輕信無佐證的聲稱。即使法官在量刑理由中未提及該因素,若被告有嚴重案底,該加重情節往往會抵銷自用因素帶來的減刑空間。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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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毒時聲稱部分毒品是自己吸食,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會視乎情況,若屬實通常可獲10%至25%的減刑。但法庭會嚴謹審視此類聲稱,若缺乏證據支持,或被告有嚴重案底,該減刑空間可能被抵銷。本案中,法庭因申請人案底纍纍而拒絕減刑。

Q.如果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提及我的求情理由,可以上訴嗎?
A.

可以,但上訴法庭會審視該遺漏是否導致判刑原則錯誤或明顯過重。若該求情理由即使被考慮,亦不足以改變最終刑期(例如被其他加重情節抵銷),上訴法庭通常不會干預。本案即屬此類情況。

Q.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絕後,還有什麼風險?
A.

若申請人堅持向法庭續期申請,而法庭認為該申請毫無理據,法庭有權下令扣減刑期(loss of time),即申請人被羈留等待上訴的時間將不計入刑期。本案法官已明確警告申請人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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