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潛逃罪與販毒罪應否分期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w Ying Kam CACC183/2015

上訴駁回
法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判決。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19/10/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w Ying Kam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麥機智法官 (Hon Macrae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aw Ying Kam 於2013年11月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可卡因、甲基安非他命(冰毒)及氯胺酮(K仔)。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並供稱會免費向朋友提供可卡因。申請人原定於2014年4月1日出庭,但未有依時應訊,直至近一年後才被捕。原審法官判處販毒罪監禁2年,棄保潛逃罪監禁6個月,兩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申請人就棄保潛逃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棄保潛逃罪(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的6個月監禁刑期,並與販毒罪刑期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是否屬於原則錯誤或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棄保潛逃是對法庭命令的嚴重違反。參考 HKSAR v Wong Yui Ming 一案,棄保潛逃罪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認罪後減至6個月屬適當。法官認為,申請人潛逃近一年且無合理解釋,原審法官將棄保潛逃罪的刑期與主罪分期執行,並無原則錯誤,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Wong Yui Ming (CACC 348/2003),該案確立了棄保潛逃罪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並認可將該刑期與主罪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即販毒罪監禁2年,棄保潛逃罪監禁6個月,總刑期3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棄保潛逃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法官有權將棄保潛逃罪的刑期與主罪分期執行。此外,法庭提醒申請人若向全體上訴法庭續期申請,可能面臨「扣減刑期」(loss of time)的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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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棄保潛逃後被捕,判刑會否與原本的罪行分期執行?
A.

法庭認為棄保潛逃是對法庭命令的嚴重違反。在本案中,法庭確認將棄保潛逃罪的刑期與主罪分期執行是適當的,並無原則錯誤。

Q.棄保潛逃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案例,棄保潛逃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9個月監禁,認罪後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即減至6個月。

Q.申請上訴許可時,法庭提到的「扣減刑期」是什麼意思?
A.

若申請人向全體上訴法庭續期申請,而法庭認為申請毫無理據,法庭可下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刑期不計入總刑期,即變相增加服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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