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有危險藥物罪的量刑?

HKSAR v Cheng Kong Sang CACC371/2008

減刑
上訴法庭撤銷原判刑期,並因上訴人認罪意願而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Beeson J and Lunn J27/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Kong Sa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上訴法官、貝珊法官、倫明高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最初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並判處監禁5年9個月。其後,上訴法庭於2010年10月8日批准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撤銷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並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指示為上訴人準備一份戒毒治療中心報告,以評估其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在上訴人被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後,應如何判處適當的刑罰。法庭需考慮戒毒治療中心報告的建議、涉案毒品的數量、上訴人的過往犯罪記錄,以及其認罪意願對刑期折扣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指,由於戒毒治療中心報告顯示上訴人已不再依賴毒品,不適合入住戒毒治療中心,因此唯一選擇是即時監禁。法庭考慮到涉案海洛英數量約25克,市值約18,000港元,並存在潛在風險因素。鑑於上訴人有七次同類罪行的前科,法庭將2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額外增加10個月以反映潛在風險因素,得出總量刑起點為30個月。由於上訴人曾有意就管有罪認罪,故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折扣,最終判處2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撤銷原審判處的5年9個月監禁刑期,改判上訴人監禁20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罪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後,刑期會如何調整?
A.

在本案中,上訴法庭撤銷了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由於罪行性質改變,法庭會重新評估量刑起點,並考慮其他因素如認罪意願給予折扣。

Q.戒毒治療中心報告對判刑有何影響?
A.

如果戒毒治療中心報告顯示被告已不再依賴毒品,不適合入住戒毒治療中心,則法庭通常會判處即時監禁,而非戒毒治療。

Q.管有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市值、潛在風險因素、被告的過往犯罪記錄,以及認罪意願等因素來決定量刑起點和最終刑期。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