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累犯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Pui-chi CACC706/1997

維持原判
申請人上訴理據不足,法庭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 Leong, JJ.A.9/6/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Pui-chi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 Mayo, Leong, J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共十四年監禁。涉案藥物總量為260.77克。申請人曾有22次定罪紀錄,包括兩次販毒前科。申請人申請逾期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按《The Queen v Lau Tak-ming》的量刑指引判刑,且量刑起點過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當被告有多次同類犯罪前科時,法庭在量刑時應否將其前科視為加刑因素,以及原審法官判處的十四年監禁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雖然量刑指引並非「緊身衣」(strait-jacket),但法庭有權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對於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等嚴重罪行,被告若有同類前科,顯示過往判刑未能產生阻嚇作用,法庭為保護公眾,可將其前科視為加刑因素,並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本案申請人前科累累,原審判刑並無不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The Queen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 關於販毒量刑指引的原則,以及 R v Billam [1982] Cr App R 347 關於累犯加刑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完全錯誤且毫無根據,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對於嚴重罪行,被告的同類前科可作為加刑因素,以體現阻嚇性並保護公眾,此原則適用於販毒案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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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的量刑指引是什麼?
A.

根據《The Queen v Lau Tak-ming》,販運200至400克危險藥物通常判處12至15年監禁。法庭在本案中強調,這些指引並非「緊身衣」(strait-jacket),法官須考慮被告的犯罪紀錄等因素。

Q.法庭在判刑時可以考慮被告過去的犯罪紀錄嗎?
A.

可以。法庭裁定,若被告有多次同類犯罪前科,顯示過往判刑未能產生阻嚇作用,法庭為保護公眾,可將其前科視為加刑因素,判處更重的刑罰。

Q.如果被告有多次販毒前科,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指出,對於販毒等嚴重罪行,被告的累犯行為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因此被告可能面臨比初犯者更重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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