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ang-loi CACC145/2019
種植大麻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UYEN Thang-lo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Zervo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共同被控兩項罪行:販運7,840克大麻,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2)條;以及種植大麻植物,違反第9(1)及(5)條。警方在車輛及新界處所搜出大麻、種植工具及大量植物。申請人承認受人招募,在處所居住六至七個月,負責種植、收割及清理,並收取報酬。他於2019年4月15日承認控罪後,被判合共監禁七年六個月,遂申請就刑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販運及種植兩項罪行的刑期是否應全部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是否構成重複計算。第二,申請人在種植行動中的角色是否被正確評定,以及第二項罪行十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申請人主張兩批大麻屬同一存貨;答辯方則認為兩罪涉及不同犯罪性,且申請人具有高度參與的管理角色。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兩項控罪的毒品雖在不同地點搜出,但在時間及來源上可能屬同一批存貨,關鍵在於一項罪行是否增加另一項罪行的罪責,因此部分分期執行是否恰當具有可爭辯性。法院亦認為申請人的實際角色及行為需要重新仔細評估,以判斷十年量刑起點是否符合相關判例。販運大麻樹脂的指引可作種植罪量刑的比較基準,但因草本大麻的四氫大麻酚濃度較低,必須作適當下調;種植罪本身沒有專門量刑指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G v Tuen Shui Ming & Anor 的大麻販運量刑指引,並參考 HKSAR v Nguyen Thu Ha、HKSAR v Nguyen Van Cuong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King Kong 關於種植大麻、估算年產量及角色評估的原則。HKSAR v Mohammed Tofael Ahmed 及 HKSAR v Wan Lau Mei 支持以一項罪行是否增加另一項罪責來考慮同期或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法院認為兩項刑期上訴理由均具合理可爭辯性,准許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法院沒有在本判決中最終改判刑期;原判七年六個月暫未被撤銷。
判決啟示
本判決只是准許刑期上訴,並非對刑期作最終裁決。法院特別指出,種植大麻罪的量刑方法可能需要在正式上訴聆訊中作詳細檢討,亦提醒法院處理同期刑期時須避免同一犯罪行為被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同一批大麻涉及販運及種植,刑期會否重複計算?
法院指出,若兩項控罪涉及時間上密切相關的同一批毒品,須考慮一項罪行是否增加另一項罪責。本案法院認為此理由具可爭辯性,准許上訴。
Q.種植大麻的量刑起點可以參考販運大麻指引嗎?
法院表示,販運大麻樹脂的指引可作種植罪的比較基準,但草本大麻的四氫大麻酚濃度較低,必須適當下調。本案相關起點仍須上訴時重新評估。
Q.在大麻種植場居住並負責收割,會被視為甚麼角色?
申請人並非主腦,但居住於處所,依指示種植、收割及管理場地並收取報酬。法院認為其角色如何界定及十年量刑起點是否適當,均具可爭辯性。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