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近一公斤冰毒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i Yung Ngai 及 Cheung Wai Leung CACC335/2008

上訴駁回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判刑並無明顯過重,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and McMahon J12/4/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Yung Ngai and Cheung Wai Le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上訴庭法官 (Hon Yeung JA)、麥健濤法官 (McMahon J)

案情摘要

兩名申請人於2007年12月3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當時正準備前往澳洲。其中一名申請人Lai被發現大腿及小腿上綁有四包「冰」毒,總重量約985.68克。兩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以獲取報酬,並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以2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兩人各監禁14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以21年監禁作為販運約1公斤「冰」毒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是否過重,以及該判刑是否屬於明顯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 的量刑指引,指出販運超過60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應為18年或以上。法庭強調,量刑不應僅與其他案件作數學式比較,而應考慮本案情節。本案涉及國際販毒元素,且申請人利用旅行團掩飾,屬精心策劃,故原審法官採納的21年起點及最終判刑並無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 作為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並參考了 HKSAR v Chong Vui Leong and Chok King Foh (CACC 351/2008)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判刑並無不妥,駁回兩名申請人的刑期上訴申請,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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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近一公斤冰毒,法庭通常會判監多久?
A.

根據量刑指引,販運超過60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18年或以上。本案中,法庭認為以21年為起點並判處14年監禁是合適的。

Q.法庭在決定刑期時,會否參考其他類似案件的判刑?
A.

法庭指出,量刑並非單純的數學比較。法庭主要考慮本案的具體情節,如販毒規模及策劃程度,而非僅與其他案件的判刑作對比。

Q.如果販毒時利用旅行團掩飾,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法庭在本案中特別指出,利用旅行團販毒涉及國際元素,且將團友置於危險之中,屬於精心策劃,是法庭考慮量刑的重要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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