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財案 CACC227/2019
駕車運送藏匿金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
案情摘要
申請人曾國財被控違反《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第18(1)(a)條的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控方案情指,他駕駛私家車經沙頭角管制站入境,向海關申報沒有攜帶物品;海關其後在車頭冚內的控制箱發現三個布袋,內藏27塊金塊,重約27公斤,總值逾港幣819萬元。申請人稱自己只是駕駛公司車輛,未曾檢查車輛,並不知道藏有金磚。區域法院裁定他罪成,判囚三年三個月。其後他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並在上訴候審期間申請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申請人提出的三位登記司機及三套車匙說法,是否足以支持定罪上訴及顯示存在充分上訴理據。另一爭議是家庭照顧責任、父母年老多病及願意提供人事和現金擔保,是否構成上訴候審期間保釋的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申請人在原審沒有作供,現時才提出三位司機及三套車匙的說法,並非原審已披露的證據,因而不足以在此階段顯示有充分上訴理據。申請人被判三年三個月監禁,並非短期刑期,不會在正式上訴審理前服滿或大部分服滿。法庭亦認為照顧妻子、子女及年老父母的家庭理由,不能單獨構成保釋依據,故拒絕保釋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沒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主要根據申請人未在原審披露有關司機及車匙的說法、刑期長短,以及上訴候審保釋須有充分上訴理據等原則作出決定。相關控罪依據《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在上訴候審期間的保釋申請。判決沒有在本份理由書中裁定定罪或刑期上訴本身,原審三年三個月監禁維持至另有命令。
判決啟示
上訴人如欲以新事實支持保釋,須說明其為何未在原審提出。單純家庭困難通常不足以取代充分上訴理據;非短期刑期亦會削弱候審保釋的必要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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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車內藏有金塊但司機稱不知情,能否申請上訴保釋?
法庭會考慮是否有充分上訴理據,以及刑期是否會在上訴前大部分服滿。本案的新說法未在原審提出,法庭因此拒絕保釋。
Q.家人患病和需要照顧子女可以成為上訴保釋理由嗎?
家庭照顧責任可以是背景因素,但不能單獨取代充分的上訴理據。本案妻子、子女及父母的照顧需要,未能令法庭批准保釋。
Q.原審沒有提出的新證據,能否用於支持上訴保釋?
若申請人原審沒有作供,現時才提出三位司機及三套車匙的說法,法庭可能認為不足以顯示有充分上訴理據。本案正是因此拒絕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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