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wong Yin CACC209/1997

保釋期間再犯販毒如何判刑?

減刑
認罪扣減不足,刑期減至四年
上訴法庭(刑事)Chan CJHC, Leong & Yeung JJ19/11/19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Kwong Yin (黃廣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an CJHC、Leong 法官、Yeung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Wong Kwong Yin 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五年。警方在鮑文道網球場附近截查他時,發現其褲袋藏有四包危險藥物,共重33.45克,含海洛英鹼32.7克。他有逾十次案底,大部分涉及毒品。申請人在本案保釋期間又犯另一宗涉及4.47克海洛英鹼的販毒罪,另被判監禁一年四個月。原審命兩項刑期連續執行,合共六年四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期上訴許可,以及認罪扣減幅度是否適當。申請人主張五年刑期對其認罪所作扣減不足,並請求減刑。控方則須回應原審量刑及兩項刑期連續執行的安排是否正確,尤其申請人在首案保釋期間再犯同類罪行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以涉案海洛英鹼數量採用六年起點刑期並無不當,但由六年減至五年只相當於略多於百分之十五的認罪扣減,而非原審所稱接近百分之三十。認罪扣減屬法院酌情權;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接近百分之三十。雖然申請人案底嚴重,扣減仍然過低,故依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將本案刑期減至四年。至於連續執行,若被告在首案保釋期間再犯,尤其涉及同類罪行,兩項刑期應連續執行,以免造成鼓勵保釋期間再犯的效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認罪扣減的一般量刑原則及整體性原則,並按被告在保釋期間再犯同類罪行的情況,維持刑期連續執行的安排。

裁決與命令

申請刑期上訴許可獲准,上訴得直。本案五年監禁減至四年,並與另一宗案件的一年四個月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由六年四個月減至五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除特殊情況外,承認控罪通常應獲接近百分之三十的扣減,但並非機械式規則。在首案保釋期間再犯同類罪行,刑期一般應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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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承認販毒罪通常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法院指出,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承認控罪一般應獲接近百分之三十的扣減。本案原審只扣減略多於百分之十五,故上訴庭認為不足。

Q.保釋期間再犯販毒,兩項刑期會否連續執行?
A.

法院表示,在首案保釋期間再犯,尤其是同類罪行,刑期應連續執行,以免造成鼓勵再犯的效果。本案因此維持連續執行。

Q.本案最終刑期是多少?
A.

上訴庭將本案五年監禁減至四年,並與另一宗案件的一年四個月連續執行。因此,申請人的總刑期由六年四個月減至五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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