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及販運同一批毒品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u Chun Wah 及 Lau Siu Fung CACC206/2024

其他
上訴得直,兩名上訴人刑期均獲減免。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and Zervos JA7/4/2026[2026] HKCA 592
合併案件:CACC62/2024CACC206/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u Chun Wah; HKSAR v Lau Siu Fu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麥機智副庭長 (Hon Macrae VP)、薛偉成上訴法官 (Zervos JA)

案情摘要

兩名上訴人分別因製造及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刑。上訴人 Au 在其居住的劏房內被搜出可卡因及冰毒,並承認受僱製造可卡因。上訴人 Lau 則在街頭被捕,隨後在其住所被搜出製造可卡因的工具及大量毒品,他承認參與製造及販運。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製造與販運罪行分開計算並判處部分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較長。兩名上訴人均提出上訴,質疑判刑原則及刑期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當被告同時涉及製造及販運同一批毒品時,應如何正確應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以避免重複計算 (double-counting);以及在製造毒品罪行中,販運罪行是否應與製造罪行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製造危險藥物 (manufacturing dangerous drugs) 的嚴重性通常高於販運 (trafficking)。判刑時應先評估製造罪行的嚴重性作為量刑錨點,再考慮販運罪行。若販運的毒品源自同一製造過程,且被告並無擔任其他獨立角色,原則上應判處同期執行。若被告同時擔任製造者及零售商,則可考慮部分分期執行。原審法官在兩案中均出現重複計算被告製造者身份的情況,故法庭決定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 HKSAR v Sum Ka Wa [2024] 4 HKLRD 777,確立了製造與販運毒品罪行應同期執行的原則,除非被告有額外的販運角色。

裁決與命令

兩名上訴人的上訴均獲部分批准。Au 的刑期由 14 年減至 11 年;Lau 的刑期由 14 年減至 11 年 11 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製造毒品罪行比販運更嚴重。判刑時必須先以製造罪行為主軸,避免將被告的製造者身份在販運罪行中再次加重刑罰,否則會構成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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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被控製造和販運毒品,刑期會否加倍?
A.

不會自動加倍。法庭強調應避免重複計算 (double-counting)。若販運是製造過程的一部分,刑期通常應同期執行。只有當被告有額外的販運角色(如零售商)時,才可能判處部分分期執行。

Q.製造毒品罪行是否比販運毒品更嚴重?
A.

是的。法庭認為製造毒品涉及製作、提煉等行為,其犯罪性質較販運更為開放及嚴重,因此在判刑時應將製造罪行作為量刑錨點 (anchor)。

Q.如果我承認製造毒品,法庭會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會先評估製造罪行的嚴重性,考慮毒品數量、設備規模及被告角色。在本案中,法庭先確定製造罪行的起點刑期,再考慮販運罪行是否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最後給予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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