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155/2005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維持原判
刑期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Woo VP9/8/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Sau-ping 鄭秀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Woo副庭長 (Hon Woo VP)

案情摘要

申請人鄭秀冰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罪名並被定罪:一項是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Cap 134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另一項是違反同一條例第8(1)(a)及(2)條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販運涉及含有海洛英及冰毒的混合物,總量不少於12克;管有罪涉及少量含冰毒及海洛英的物質,且是在首案保釋期間犯下。區域法院分別判囚三年四個月及六個月,其中後罪兩個月與前罪分期執行,合共三年六個月。她以懷孕、須照顧兩歲兒子、悔意及刑期過長為由申請刑期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原審判處合共三年六個月是否屬於原則錯誤或明顯過重,以及申請人的懷孕、照顧子女需要和悔意能否大幅減刑。申請人主張刑期過長並請求重新考慮;控方則維持原審量刑符合販運危險藥物的適用刑罰幅度。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指出涉及不超過10克海洛英的審訊後刑幅為二至五年,超過10克至50克為五至八年;涉及不超過12克冰毒為三至七年。原審以五年作販運罪起點,已是超過10克海洛英刑幅的最低點,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三年四個月;管有罪以九個月起點並同樣扣減。由於第二罪在保釋期間犯下,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並不不當。懷孕及照顧子女對嚴重毒品罪的減刑作用有限,而悔意已透過認罪優惠反映。法院認為沒有原則錯誤或明顯過重,申請欠缺合理可爭辯之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Lau Tak-ming & Ors [1990] 2 HKLR 370,確立海洛英販運的量刑指引;引用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說明冰毒販運刑幅;並依HKSAR v Esmeralda, CACC 11/2004第7段,認為家庭困難對嚴重毒品罪的減刑作用有限。

裁決與命令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原判合共三年六個月監禁維持不變。法院告知申請人可在14日內重新申請,但若申請無理,可能扣除羈押時間,甚至增加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毒品販運量刑須依循既定刑幅;懷孕、照顧子女及悔意並非必然足以減輕嚴重毒品罪刑期。法院亦警告,無理的重新申請可能導致羈押扣減及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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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含有海洛英及冰毒的物質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毒品數量及種類決定適用刑幅,申請人的販運罪原審起點為五年,認罪後判三年四個月;本案上訴法院維持相關刑期。

Q.懷孕及要照顧子女可以大幅減刑嗎?
A.

法院認為,對嚴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懷孕及照顧子女的減刑作用有限;本案申請人提出這些理由,仍未能證明刑期明顯過重。

Q.在保釋期間再犯管有毒品罪會影響刑期嗎?
A.

會。法院特別注意到管有罪是在首項販運罪保釋期間犯下,認為六個月刑期及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並不不當,遂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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