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周禮梅 FACC10/2016

攜帶毒品入境是否有罪?

撤銷定罪
定罪因含糊承認被錯誤採納而撤銷
終審法院(刑事)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Chan NPJ and Lord Millett NPJ15/2/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OU LIMEI(周禮梅)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 法官:Ribeiro PJ、Tang PJ、Fok PJ、Chan NPJ、Lord Millett NPJ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12年11月15日從吉隆坡抵港,海關在其行李箱夾層內發現兩包藏匿物,檢驗後證實含有海洛因。她被控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販運含有0.80公斤海洛因的混合物。海關人員稱她表示「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其後的書面紀錄則記載為「我諗係毒品」。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她罪成。她主張有關說法只是對現場檢驗結果的反應,並非承認早已知道行李內藏有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含糊或帶有保留的被告陳述,是否足以構成承認被告早已知道行李藏有危險藥物,以及應由法官先決定可採納性,還是交由陪審團判斷。上訴人認為陳述不能作為承認,且其偏見危險超過證明力;控方則主張陳述可連同整體語境交由陪審團評估。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涉及含糊陳述的承認證據 (admission evidence) 時,法官首先須判斷陳述在合理意義上是否可能證明相關爭議事實;若不可能,便不得採納。若可能,陪審團須在排除合理疑點下判斷被告是否作出該陳述、其是否旨在承認相關事實,以及內容是否真實。法官亦須考慮證明力是否被不公平偏見所超越。本案陳述是在行李被搜查、毒品測試呈陽性及被捕後作出,尤其「啩」表示不確定及非承諾,不能合理理解為承認她一直知道藏有毒品。即使可作此理解,其證明力亦遠低於偏見風險,應予排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Patrick v R、R v Schofield、R v Taylor,說明陳述須在語境中合理構成承認;引用 Choudhary v R、The Queen v Marcantelli 及 R v Burns,說明陪審團處理含糊承認時的職能及指示要求。Lau Ka Yee v HKSAR 支持在承認含糊且無其他證據時撤銷定罪;Kissel v HKSAR 及 House v The King 闡述上訴法院審查酌情決定的限制。

裁決與命令

上訴一致得直。終審法院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命令重審。法院認為檢控仍可能提出其他支持案件的證據,因此並非應直接終止訴訟。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處理含糊被告陳述的分層方法:先由法官判斷是否合理可能構成承認,再由陪審團判斷事實、意義及真實性。語境、粵語句末助詞及偏見風險均不可忽略;若原審未行使排除證據的剩餘酌情權,上訴法院可在適當情況下自行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被捕後說「我諗係毒品」是否等於承認知情?
A.

不一定。法院須按說話的整體語境判斷;本案陳述是在毒品被發現及測試後作出,且帶有不確定語氣,終審法院認為不能構成承認。

Q.含糊的被告說話應由法官還是陪審團決定?
A.

法官先判斷該說話是否合理上可能構成承認;只有答案為是,才由陪審團判斷是否說過、是否有意承認及內容是否真實。本案原審未作此篩選,定罪被撤銷。

Q.撤銷毒品販運定罪後,案件是否必然結束?
A.

不必然。若控方仍可能提出其他支持證據,法院可下令重審。本案終審法院撤銷定罪,但認為控方並非沒有其他證據,因此命令重審。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