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Chi Hung FAMC73/2005

持有現金是否構成販毒證據?

上訴駁回
終審法院拒絕販毒定罪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雜項)Appeal Committee: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and Mr Justice Ribeiro PJ15/11/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w Chi Hung 訴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首席常任法官、Chan常任法官、Ribeiro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管有一張睡床及在該處販運危險藥物,兩項定罪獲上訴法庭維持。本申請只針對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毒品是在同案被告身上發現,而非在申請人身上;申請人身上則有48,930元現金。下級法院認為,結合申請人參與管有該睡床及其身上現金等全部情況,唯一合理推論是申請人亦參與販運。申請人主張現金與販運指控之間欠缺充分關聯,因而造成重大不公。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身上發現的48,930元現金,是否與販運危險藥物指控具有足夠關聯,因而可作為相關證據?下級法院依賴該現金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否超越可接受的刑事證明規範並造成重大不公?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刑事指控中何者具有相關性,其法律標準嚴謹,但不能脫離現實。判斷證據相關性時,必須考慮全部情況,而不是孤立審視某一項證據。申請人參與管有藏有毒品的睡床、同案被告身上發現毒品,以及申請人持有大額現金,合併考慮後,現金與販運指控之間的關聯足以使其成為相關證據。下級法院的推論仍在可接受規範之內,沒有可爭辯的重大不公,因此沒有理由准許上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刑事證據相關性的普通法原則,認為相關性標準須嚴格而不應不切實際,並須按案件全部情況判斷證據與指控的關聯。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申請人就販運危險藥物定罪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該項定罪因而維持;判決文本沒有另行作出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持有現金本身未必足以證明販毒,但在被告參與管有藏毒地點及其他相關情況下,現金可成為相關證據。證據相關性不要求直接證明,只要求與指控存在足夠關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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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身上的現金可以作為販毒證據嗎?
A.

可以,但須視乎現金與指控的關聯及全部案情。法院認為本案申請人參與管有藏毒睡床,身上又有48,930元現金,關聯足夠,現金屬相關證據。

Q.毒品不在被告身上,仍可被裁定販毒有罪嗎?
A.

可以,定罪可建基於間接證據及全部情況,而不必要求毒品直接在被告身上發現。本案法院維持下級法院依據整體情況作出的販毒定罪。

Q.終審法院有否准許本案販毒定罪上訴?
A.

沒有。終審法院認為下級法院仍在可接受的證據推論規範內,現金與指控的關聯足夠,因此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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