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鑑清
上訴人陳鑑清是一名律師,涉及其客戶就屯門一物業的交易,該交易與政府的小型屋宇政策(丁權)有關。物業最初由蘇和劉購入,並以陳偉文(一名「丁」)的名義登記。陳偉文隨後授權蘇處理物業事宜。五年轉讓限制期滿後,陳偉文授權沈建榮處置物業,沈和黎綺琴(沈的「事實上的妻子」)決定籌集按揭貸款,並將業權轉移至黎的名下。上訴人律師行擬備了物業買賣協議和轉讓契,其中載有虛假陳述,指黎以300萬元購入物業並已支付150萬元。這些文件被用於向通用金融申請按揭貸款及向土地註冊處註冊。上訴人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