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不明款項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穗陵 FACC6/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N SUILING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苗禮士非常任法官、列顯倫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嚴穗陵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其處理一筆涉及按揭詐騙的款項。上訴人辯稱該款項是透過地下錢莊進行貨幣兌換的結果,並非犯罪得益。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關於地下錢莊的解釋不可信,因其涉及的風險過高且缺乏合理性,遂裁定其罪名成立。上訴人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拒絕採納上訴人關於地下錢莊的解釋是否合理,以及在缺乏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單憑接收不明款項是否足以構成洗黑錢罪中「有合理理由相信」屬犯罪得益的推論。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原審法官對地下錢莊運作的理解存在偏差,錯誤地以一般人的行為標準衡量上訴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此外,法官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提交的銀行文件,該文件顯示其交易模式與地下錢莊運作高度吻合。法院強調,若上訴人的解釋「可能屬實」,則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即使拒絕採納其解釋,單憑接收不明款項亦不足以構成洗黑錢罪的唯一合理推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am Hei Kit v HKSAR (FAMC 27/2004) 及 Oei Hengky Wiryo v HKSAR (2007) 10 HKCFAR 98,確認洗黑錢罪 (money laundering) 僅需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犯罪得益。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下令控方須支付上訴人在終審法院及上訴法庭的訟費。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如果我透過地下錢莊兌換貨幣,是否一定會觸犯洗黑錢罪?
不一定。法庭指出,洗黑錢罪 (money laundering) 需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若被告能提供合理解釋(如地下錢莊運作),且該解釋可能屬實,控方則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Q.法庭如何看待地下錢莊的運作風險?
法庭認為,地下錢莊運作涉及的風險(如款項損失或代理人無牌經營)是此類活動的固有特徵。法官不能僅因交易風險高,便否定被告參與該活動的可能性,必須結合具體證據進行評估。
Q.單純接收不明款項,是否足以證明洗黑錢?
不足以證明。終審法院在本案中裁定,單憑接收不明款項,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下,並非洗黑錢罪的唯一合理推論,不足以構成「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定罪基礎。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