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NG NGAI SHAN
申請人吳艾山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為企圖入屋犯法,他在地盤企圖剪斷金屬鏈進入開關房時被捕。第二項為入屋犯法,他在獲准保釋期間潛入車房偷竊打印機及其他物品。原審法官將兩項控罪合併處理,並因申請人涉及多項入屋犯法行為而加重刑罰,判處總刑期三年九個月。
精選 1002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吳艾山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為企圖入屋犯法,他在地盤企圖剪斷金屬鏈進入開關房時被捕。第二項為入屋犯法,他在獲准保釋期間潛入車房偷竊打印機及其他物品。原審法官將兩項控罪合併處理,並因申請人涉及多項入屋犯法行為而加重刑罰,判處總刑期三年九個月。
申請人 Law Chi Man Kenneth 是一間名為 Orient Power 的公司董事及秘書。該公司被法庭裁定為詐騙工具。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 Diana Yuen 串謀,透過提交虛假文件(包括偽造的銀行及審計報告),向三間銀行詐取共 1,560 萬港元的信貸額度。申請人親自與銀行職員交涉,並提供個人擔保。儘管申請人聲稱自己受騙,但法庭裁定他對詐騙行為知情且積極參與。最終,申請人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原審判處每項控罪監禁六年,同期執行。
申請人胡少舉為非法入境者,於2005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五次進入位於元朗大棠山道的保良局賽馬會度假村廚房,偷取食物及飲品。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全部五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一項非法入境後非法留港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48個月。申請人以判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兩名上訴人(D1及D2)於2004年10月被捕。警方在D1的行李中搜出25張偽造信用卡及一本偽造印尼護照,護照上貼有D1的照片。D2被捕時身上攜有一張紙條,寫有該批信用卡的號碼。兩人承認共同管有該批偽造信用卡,並意圖進行欺詐。D1另承認管有偽造旅行證件。原審法官判處D1監禁4年,D2監禁4年。兩人均申請刑期上訴。
三名申請人(廖梅、梁土榮、柯華盛)於2004年9月2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發當日,三人以遊客身份從內地來港,在港鐵站內組成扒竊集團,分工合作從一名女子身上偷取手提電話,隨即被警方拘捕。三人均無香港案底,原審法官判處每人監禁30個月。
上訴人劉鵬於2004年3月非法入境香港,翌日與另外兩名男子潛入新界落馬洲一間村屋行竊,被警方當場拘捕。上訴人承認入屋犯法罪 (domestic burglary) 及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而在港逗留罪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原審法官判處其入屋犯法罪監禁兩年,非法入境罪監禁一年,合共監禁三年。上訴人於服刑期間,其八歲獨子在內地洪災中溺斃,其妻亦因悲傷過度病倒,家庭陷入極度困境,遂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被控於2002年4月19日闖入九龍窩打老道大都會酒店509號房意圖偷竊,並在逃走時襲擊事主方天正以抗拒逮捕。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入屋犯法罪監禁3年,襲警罪監禁4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Sandagdorj Altankhuyag(第一申請人)和Ulambayar Batkhuyag(第二申請人),他們被控在蘭桂坊一酒吧內盜竊一名女顧客的手袋。第一申請人是一名蒙古護照持有人,在犯案前僅抵港5.5小時,他承認控罪並被判處20個月監禁。第二申請人是一名蒙古酷刑聲請人,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並判處30個月監禁。第二申請人申請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而第一申請人則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13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警方在理大事件期間包圍理大,示威者號召「圍魏救趙」衝擊警方防線。案發當日,彌敦道交通嚴重受阻,港鐵站關閉。示威者身穿黑衣、戴面罩,築起防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並使用雷射光照射警方,導致多名警員受傷,財物受損。警方最終採取圍捕行動,拘捕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213人。部分被告在被捕時攜帶攻擊性武器或可用於破壞的工具,例如雷射筆、噴漆、汽油彈和打火機燃料。
本案涉及13名被告,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警方在理大事件期間包圍理大,示威者號召「圍魏救趙」衝擊警方防線。案發當日,彌敦道交通嚴重受阻,港鐵站關閉。示威者身穿黑衣、戴面罩,築起防線,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雜物,並使用雷射光照射警方,導致多名警員受傷,財物受損。警方最終採取圍捕行動,拘捕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213人。部分被告在被捕時攜帶攻擊性武器或可用於破壞的工具,例如雷射筆、噴漆、汽油彈和打火機燃料。
上訴人Harjani Haresh Murlidhar被控串謀處理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案情指,買賣雙方Dohigh Trading Limited及Dragon Asia Fertilizer Limited的電郵遭駭客入侵,導致Dragon Asia將一筆539,375美元的訂金錯誤轉入上訴人與另一人Brian共同擁有的公司Sino Investment and Trading Limited (SIAT)在State Bank of India的賬戶。上訴人隨後從該賬戶提取部分現金。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對明顯的違法標記視而不見,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有問題,儘管他不知道該財產代表犯罪得益。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但認為原審法官對「有合理理由相信」的處理方式錯誤,但仍維持定罪,因原審法官已裁定上訴人沒有誠實的信念。
本案涉及陳志雲及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等罪名。原審法官曾兩度裁定兩人無罪,首次裁定基於相關行為不屬於「代理人事務或業務」,第二次裁定則基於兩人已確立「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的抗辯。律政司兩度就案件呈述 (case stated) 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最終推翻原審裁決,並指示原審法官定罪。被告隨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
本案涉及陳志雲及叢培崑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提供利益等罪名。原審法官曾兩度裁定兩人無罪,首次裁定基於相關行為不屬於「代理人事務或業務」,第二次裁定則基於兩人已確立「合理辯解 (reasonable excuse)」的抗辯。律政司兩度就案件呈述 (case stated) 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最終推翻原審裁決,並指示原審法官定罪。被告隨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
上訴人與另外三名男子於2012年8月在打鼓嶺一處荒廢金屬棚屋拆卸金屬片時被捕。控方指控他們違反《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AA(1)(a)及(2)條,即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接受僱傭工作。上訴人與其中兩名同案被告在初審中被裁定罪名成立,但第四名被告在隨後的獨立審訊中獲判無罪。上訴人其後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最終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周遠輝之間的訴訟。判決日期為2009年12月8日,但於2010年1月29日發布了一份更正,指出原判決第54段第2行「2年監禁」應更正為「1年8個月監禁」。此更正僅涉及判決書中的筆誤,並未改變案件的實質裁決或法律原則。
申請人鄭志偉(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處理贓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他申請許可上訴定罪。律政司司長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被告經營一間汽車維修工場,場內發現六輛失竊車輛,其中兩輛的底盤和引擎號碼已被塗改。警方到場時,被告曾試圖逃跑。被告辯稱智商較低,容易受騙,否認是盜竊者或處理者。
申請人鄭志偉(被告)被區域法院裁定五項處理贓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他申請許可上訴定罪。律政司司長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1A條申請覆核刑罰。被告經營一間汽車維修工場,場內發現六輛失竊車輛,其中兩輛的底盤和引擎號碼已被塗改。警方到場時,被告曾試圖逃跑。被告辯稱智商較低,容易受騙,否認是盜竊者或處理者。
被告被控串謀刊印、發佈、出售、分發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指稱被告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在香港與他人串謀進行上述行為。辯方質疑控方未能在法例規定的6個月時效內提出檢控,認為控罪已過期,法庭無司法管轄權審理。控方則主張檢控已於2021年12月14日向裁判法院提交控罪書時正式展開,並未過期。
申請人黃韓潮於2014年8月3日被警方截查,在其背囊內搜出16包懷疑海洛英(共約66.8克)。申請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以獲取1,500元報酬。申請人有多次毒品相關案底,包括4次販毒罪。原審法官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認罪及合作,判處5年4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聲稱其中一包毒品為自用,理應獲減刑。
申請人余麗麗因欺詐罪被定罪。申請人向銀行提交了一套文件,而向速遞公司提交了另一套文件。原審法官根據兩套文件之間的差異,推斷申請人提交予銀行的文件屬虛假。申請人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質疑法庭在處理兩套不同文件時,必須先裁定哪一套文件為真,否則即屬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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