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志鑫
申請人方志鑫為「港隆人民幣找換外幣找換」找換店的獨資擁有人。他被控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兩名受害人謝先生和彭先生分別於2015年7月28日及29日被詐騙,並將現金港幣409,000元及37,100元交予申請人。申請人聲稱是應熟客Maa的要求代為收取款項,並透過鈔票號碼作識別交予一名「肥仔」。申請人否認控罪,但原審法官裁定他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54個月。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精選 1002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方志鑫為「港隆人民幣找換外幣找換」找換店的獨資擁有人。他被控兩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兩名受害人謝先生和彭先生分別於2015年7月28日及29日被詐騙,並將現金港幣409,000元及37,100元交予申請人。申請人聲稱是應熟客Maa的要求代為收取款項,並透過鈔票號碼作識別交予一名「肥仔」。申請人否認控罪,但原審法官裁定他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54個月。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 Chong Chee-meng 於2006年10月從菲律賓抵達香港,被海關人員在其行李中搜出約70.35克可卡因。申請人承認販毒罪,但聲稱該批毒品全數供其個人吸食。原審法官舉行了紐頓聆訊 (Newton hearing) 以釐清事實,最終裁定申請人僅小部分毒品為自用,並據此判刑。
本案涉及一宗「財務中介詐騙」案件。被告人透過虛假身份致電受害人,訛稱銀行職員並指受害人違反按揭條款,誘使他們前往名為Wincades的會計公司進行債務重組。受害人被誘簽署「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顧問費,同時被誘使向高利貸借取「過渡性貸款」。Wincades並無意協助受害人取得貸款,僅旨在騙取顧問費。共有20名受害人被騙取約280萬港元,且因高息貸款而陷入更嚴重的財務困境。
上訴人陳錦成是三合會成員,與其他幫會成員奉命「斬」敵對幫派成員。上訴人與同夥攜帶刀具、水喉管等武器,分乘兩車尋找目標。當上訴人到達現場時,受害人郭衍靖已被四至五人用刀襲擊並躺在地上,其後被車輛輾過致死。上訴人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理由是他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意圖對敵對幫派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並鼓勵其他幫會成員實施襲擊。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直接造成死者受傷或死亡。
上訴人陳錦成因謀殺罪被定罪,該罪涉及郭顯青的死亡。上訴人是屯門新義安三合會成員,與其他幫派成員奉其三合會頭目命令「斬」敵對派系成員。他們攜帶刀具、水管和電筒,分乘兩輛車尋找敵對者。當上訴人車上的人得知其他成員已找到目標並開始襲擊時,他們立即駕車前往現場協助。死者被四五人持刀襲擊,並被車輛輾過兩次。上訴人到達現場時,死者已倒地。上訴人及其同夥協助其幫派成員離開現場。沒有證據表明上訴人直接參與襲擊或造成死者傷亡,其定罪是基於他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意圖對敵對派系成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答辯人梁國熾為懲教署退休人員,於2011年4月在家中意外槍傷自己。警方隨後在其公屋單位內搜出大量未經許可的槍械及彈藥,包括多支槍械、消音器、槍管及數千發子彈。答辯人持有槍械牌照,但涉案物品遠超牌照許可範圍,且未妥善存放,部分槍械處於可隨時發射狀態。
上訴人於2011年2月17日從內地返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海關截查,身上被搜出約5.09克冰毒(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上訴人承認該些毒品為其自用,並稱因經濟困難及妻子患病,為減輕壓力而吸食。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自用說法,並判處監禁3年4個月。上訴人隨後就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未有給予機會讓他透過傳召證據來支持其自用說法,導致判刑不公。
申請人於1999年10月兩度前往尖沙咀一間裝修中的餐廳,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並向餐廳經理索取每月5,000元的保護費。申請人首次到訪時有4名同夥陪同,第二次則獨自與喬裝成僱主的臥底警員會面。申請人被捕後承認控罪,原審法官判處其勒索罪監禁2年6個月,自稱三合會成員罪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被控四項猥褻侵犯其六歲姪女的罪名。案發時,申請人利用其叔父身份,在家人打麻將期間,多次在住所內對受害人進行猥褻行為,包括觸摸其私處及強迫受害人撫摸其陰莖。受害人最終向母親揭發事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五年監禁。申請人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的裁決及判刑。
申請人李六香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涉及在九個月內進入三個屋邨居所進行搜掠。申請人透過與長者搭訕取得信任後進入其住所,竊取現金(包括港幣及人民幣)及貴重首飾。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58個月監禁。
上訴人為一間職業復康中心導師,負責指導包括事主Ms X在內的智障人士。上訴人承認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間,兩度在其住所內與Ms X進行性行為,包括撫摸其胸部及私處,並曾有陰莖接觸陰道。事主Ms X為智障人士,上訴人承認知悉其情況。案件因事主向他人投訴而揭發,上訴人被捕後主動向警方披露了另一宗未被發現的性侵犯事件。
第一申請人陳樹雄(A1)和第二申請人施緣鈕(A2)是一對夫婦,被控多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他們與多名流動小販牌照持有人(特赦證人)串謀,利用市政署(包括市政局及臨時市政局)鼓勵小販交回牌照以換取固定攤位的政策。A1/A2 游說這些小販將換取來的攤位高價轉讓或出租給其他小販,而非由登記租客自行經營。雖然登記租客與市政署簽訂了「官方租約」,但他們實際上並無經營攤位,而是由 A1/A2 安排的「登記助手」經營。A1/A2 從中獲取巨額利潤。控方認為此行為違反了租約條款,欺騙市政署以謀取私利,構成串謀詐騙。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蔣麗莉(D1)與Shah Tahir Hussain(D2)因涉及上市公司Pacific Challenge Holdings Ltd(PCH)於2002年的購股權交易,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D1與Pau Kwok Ping(D3)亦因Eco-Tek Holdings Ltd(Eco-Tek)於2001年上市時的欺詐行為及發出虛假招股章程而被定罪。D1、D2、D3分別被判監禁3年半、2年及19個月(D3後減至17個月)。控方主要證人為D1的私人助理葉玉珍(Iris),其證供對兩項控罪至關重要,其可信性是案件的關鍵爭議點。
申請人黃美香與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於2010年2月15日前往一名90歲獨居老翁的住所。申請人以「新年快樂」為由騙取老翁信任進入單位。進入後,申請人偷走了一隻手錶和790港元現金。兩天後,申請人再次返回該單位並試圖再次行竊時被捕。她承認了盜竊行為。申請人有六項盜竊前科,以及藏毒和販毒的定罪記錄。在判刑前,申請人已向受害人全額賠償被盜財物。
申請人梁偉華(Leung Wai Wah)於1997年至1999年間,利用其銀行戶口處理約3,800萬港元的款項,其中大部分為現金。該戶口涉及非法收受賭注活動,申請人承認曾協助其姐夫處理相關銀行交易,並從中獲取每月2.5萬至3萬港元的報酬。申請人於2010年被捕,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被判監禁4年。
申請人譚潤泉被控一項勒索罪。案情指申請人與四名男子進入一間按摩店,自稱是「14K」三合會成員,並以暴力威脅店員,要求每月繳付數千元「陀地」費。申請人辯稱是為了向該店負責人追討債務,並否認曾作出三合會威脅。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辯解,裁定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
上訴人阮秀嫻因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判處總刑期六年。上訴人於服刑期間,向執法當局提供實質協助,包括錄取七份供詞,並在另一宗涉及九名被告的案件中擔任控方特赦證人,出庭作供長達24日。上訴人申請就其合作態度減刑。
上訴人阮秀嫻因兩宗串謀詐騙案被判處總刑期六年。上訴人於服刑期間,向執法當局提供實質協助,包括錄取七份供詞,並在另一宗涉及九名被告的案件中擔任控方特赦證人,出庭作供長達24日。上訴人申請就其合作態度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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