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 Yiu Ming 謝耀明 CACC336/2006
在場協助拘禁傷人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se Yiu Ming 謝耀明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Stock 上訴法官及 McMahon 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三項罪名:非法禁錮、盜竊,以及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9條的傷人罪。受害人Lai Kai-pong曾替Fei運送危險藥物,因未交付毒品及款項而遭申請人、Fei等人帶走、毆打及拘禁。受害人被迫交出提款卡及密碼,銀行戶口內500元被取走;其後又被鐵管擊打,頭部及面部受傷。申請人在其中部分行為中在場,並曾阻止進一步毆打。原審綜合判處監禁30個月,申請人申請就刑罰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傷人罪的兩年半起始刑期是否過重,以及申請人承認控罪並表示願意協助警方後獲減刑兩個月是否不足。申請人亦指出自己並非大部分毆打行為的實施者,並質疑原審對若干事實及其他待審控罪的處理。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申請人沒有親自施加大部分拳打腳踢,也沒有使用鐵管,但他在受害人被拘禁及遭嚴重虐打時在場,具有協助作用;受害人是在受控制狀態下遭受殘酷傷害,因此兩年半的起始刑期並不過重。法庭又認為,認罪及協助控方通常可獲相當減刑,但本案整體起始刑期四年反而偏低,申請人已有不良刑事紀錄並帶有三合會色彩,原審判處30個月已屬寬大,無理由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提及申請人所依據的若干判例,指出認罪並有效協助促成其他被告認罪者,減刑幅度一般可接近百分之四十;但判決沒有列出該等判例名稱或引文。法庭最終認為,本案事實及刑責背景不支持進一步減刑。
裁決與命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拒絕申請就刑罰提出上訴的許可。原審就非法禁錮、盜竊及傷人罪合共判處的30個月監禁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共同參與者即使沒有親自施加主要傷害,在場並準備協助仍可支持較高刑罰。認罪及協助控方的減刑並非自動按固定比例給予,須與罪行嚴重性、角色及刑事紀錄一併評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打人但在場協助,會否被判重刑?
可以。法庭認為申請人在受害人遭拘禁及殘酷虐打時在場並準備協助,足以支持嚴重刑罰;本案30個月監禁被認為已屬寬大。
Q.認罪並協助警方是否一定可獲四成減刑?
不是。四成只是部分判例所示的一般參考,實際減刑須視乎案件事實及協助效果。本案法庭認為兩個月減刑無須增加。
Q.本案的30個月監禁最後有否被減刑?
沒有。上訴法庭認為原審綜合刑期已屬寬大,並指出起始刑期反而偏低,因此拒絕申請就刑罰提出上訴的許可。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