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毓勸案 CACC37/2008

持刀砍傷妻子如何判刑?

維持原判
36個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and Burrell J4/6/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Yuk Huen (劉毓勸)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Tang VP、Burrell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Lau Yuk Huen因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而被定罪,受害人是其妻子。2007年6月24日至25日,妻子持續指稱他偷取約20,000元;上訴人否認後情緒激動,並在廚房磨利菜刀。翌日,他在電話爭執後以菜刀砍向妻子的頭部、頸部及左臉,妻子以雙手抵擋時亦受傷。她住院兩星期,手部肌腱、神經及動脈受損,出院後仍需接受物理治療。原審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囚36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36個月監禁是否明顯過重,以及受害人的無理指控、上訴人的年齡和所謂極度挑釁,是否足以大幅減刑。上訴人主張妻子的行為對事件有部分責任;答辯方則強調家庭暴力、持刀多次襲擊及傷勢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量刑上訴標準,只有刑期明顯過重才會介入。雖然受害人的指控沒有根據,並對上訴人造成嚴重挑釁,而上訴人年屆66歲且重犯風險較低,法院仍認為事件是以利器作出的猛烈家庭暴力襲擊,受害人留下長期功能障礙。家庭暴力須予制止,挑釁不會自動導致寬大判刑;上訴人的年齡亦不足以構成特別人道減刑理由。因此,36個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Fan Tak-wan,指出丈夫持刀襲擊妻子並造成更嚴重傷勢時,四年刑期獲維持。法院亦討論HKSAR v Yu Koon-mam,但認為該案三年刑期過於寬鬆,不應作為日後案件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院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審判處的36個月監禁。法院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重,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及受害人的持續傷患不容忽視。

判決啟示

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存在挑釁、認罪及年長等減刑因素,法院仍會高度重視利器襲擊及長期傷勢。法院明確表示,HKSAR v Yu Koon-mam的寬刑不應視為日後案件的指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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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砍傷妻子並造成手部重傷會判囚多久?
A.

本案中,被告承認意圖傷人罪,原審以四年半為起點並因認罪減刑,判囚36個月;上訴法院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重,維持原判。

Q.受害人的無理指控可以令家庭暴力刑期大幅減少嗎?
A.

無理指控及挑釁可屬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持刀襲擊的嚴重性。法院認為本案襲擊猛烈且造成長期傷患,因此沒有大幅減刑。

Q.年屆66歲可否因年老而獲減刑?
A.

法院表示,在合適案件中年老及健康欠佳可能支持人道理由減刑,但本案上訴人雖66歲,並不算年老,亦無證據顯示健康特別欠佳,故刑期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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