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強案 CACC491/2011

收取陀地判刑多久?

減刑
總刑期因明顯過重減至四年三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9/8/2012
報導引用:[2011] 2 HKLRD 1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關淑馨、張慧玲

案情摘要

上訴人張俊強於2011年5月14日及16日,先後與其他男子到觀塘游泳池對面的貨車附近,自稱屬於「敬義」三合會,要求貨車司機支付一次性300元及每月4,000元的「陀地」費,並以此令事主受驚。事主拒絕付款,警方其後拘捕上訴人及另一涉案男子,事主在認人程序中認出上訴人。區域法院裁定上訴人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及兩項勒索罪成立,總刑期為五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問題:兩項勒索罪各判四年是否適當;以及上訴人為協助勒索而聲稱是三合會成員,被判監一年是否過重。核心爭議是三項刑期整體執行後的五年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雖然勒索罪沒有正式量刑指引,但涉及三合會及收取「陀地」費的案例,均以四年監禁作為合適量刑起點,因此維持兩項勒索罪各四年的刑期。至於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罪,其嚴重性取決於聲稱的情境及目的。本案聲稱是為使事主受驚並達到勒索目的,嚴重性較高,一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法院比較相關案件後,認為整體五年刑期明顯過重,遂只調整分期執行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Fu Wa [1999] 1 HKC 36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Wan Ing [2000] 3 HKC 762及HKSAR v Tam Yun Chuen,確立涉及三合會收取「陀地」費時四年為合適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說明相關罪行的嚴重性取決於聲稱的情境及目的。HKSAR v Wan Kwok Hung [2009] 6 HKC 209則支持整體刑期比較。

裁決與命令

刑期上訴得直。個別罪行刑期不變,但第四項控罪的四年刑期中,只有三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由五年減至四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上訴法庭即使認為個別刑期恰當,仍可因整體刑期明顯過重而調整分期執行安排。法院亦重申,以三合會身分作為勒索工具,會提高聲稱成員罪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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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三合會名義收取陀地會判刑多久?
A.

法院參考同類案件,認為涉及三合會收取陀地的勒索罪,四年監禁可作為量刑起點。本案兩項勒索罪各判四年,法院予以維持。

Q.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會否加重刑責?
A.

會。聲稱三合會身分的嚴重性取決於情境及目的;本案是為使事主受驚及協助勒索,因此一年監禁並非明顯過重。

Q.個別刑期合理但總刑期過重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上訴法庭可調整同期及分期執行的安排。本案維持個別刑期,但將總刑期由五年減至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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