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自喜
申請人謝自喜為漁船掌舵人,被發現載有兩名中國籍男子及十名巴基斯坦裔男子非法進入香港水域。申請人承認收取每人人民幣450元,安排該12人從內地非法入境。涉案漁船結構惡劣,沒有滅火工具、救生裝置或航行燈,不適宜航海。申請人因此被控兩項罪名: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罪,以及協助及教唆他人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罪。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共4年9個月。
精選 1002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謝自喜為漁船掌舵人,被發現載有兩名中國籍男子及十名巴基斯坦裔男子非法進入香港水域。申請人承認收取每人人民幣450元,安排該12人從內地非法入境。涉案漁船結構惡劣,沒有滅火工具、救生裝置或航行燈,不適宜航海。申請人因此被控兩項罪名: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罪,以及協助及教唆他人未經准許而企圖在香港入境罪。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共4年9個月。
申請人謝自喜為一艘漁船的船長,於2009年8月被警方截獲。船上載有兩名內地男子及十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均無合法入境文件。申請人承認收取每人人民幣450元,安排該十二人非法入境。該漁船狀況欠佳,缺乏救生設備及航行燈,屬不適航。申請人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香港」及「協助及教唆他人嘗試在未獲准許下登陸香港」兩罪,原審判處共4年9個月監禁。
申請人楊超與同案被告經營「德信織造廠」,結業後欠下債款。申請人隨後與債權人合夥經營「新德信織造廠」及「金福製衣配料有限公司」。期間,申請人設立同名公司將貨款中飽私囊,並向債權人展示虛假發票以隱瞞銷售資料。申請人最終被裁定串謀詐騙、提供虛假資料及盜竊等六項罪名成立,判囚4年6個月。
申請人楊超曾經營「德順織造廠」,結業後與案中第一證人合作經營「新德順織造廠」。申請人未經合夥人同意,私下設立同名公司並將客戶款項存入該公司戶口。隨後,申請人又以「金福製衣配件有限公司」名義經營,並向第一證人提供虛假銷售發票以掩飾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涉及金額約170萬港元。申請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盜竊及提供虛假資料等罪名成立。
被告人於2005年12月被警方在其住所搜出170萬元現金。被告人聲稱該筆款項為友人借貸,並由一名友人 Ma Tak Wah 交付。被告人及其妻子過去五年均無報稅紀錄,且居住於租用的公屋單位,其經濟狀況與持有巨額現金顯不相稱。原審法官裁定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兩年。被告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三名被告從內地來港,針對長者進行街頭騙案。她們訛稱擁有超自然力量,若不進行儀式,受害人及其家人將遭遇不幸,從而誘騙受害人交出金錢及珠寶。受害人其後獲發一個內藏垃圾的袋子,並被要求數日內不得打開。三名被告承認多項欺詐及串謀詐騙罪名。
案發於2005年3月23日凌晨,一名妓女在上水新成路一間一樓一鳳單位內遭一名持刀男子行劫。該男子以菜刀架在受害人頸上,強迫其脫衣並劫去財物。被告鄭福華案發時年僅16歲,案發前數小時曾被警員截查,當時衣著與受害人描述的劫匪極為相似。被告隨後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更帶領警員重組案情,指出棄置兇器及衣物的地點。被告在審訊中否認控罪,聲稱遭警方誣陷及暴力逼供,但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說法,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6年。
申請人 Chow Ying Ki 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判監四年。案發期間,申請人與一名涉及販毒的男子 Kwan Hoi-wan 關係密切。申請人於2002年7月至10月間,在其四個銀行戶口存入合共約297萬元現金,存款頻繁且金額巨大,與其作為卡拉OK公關、售貨員及參與傳銷的低收入背景極不相稱。申請人辯稱款項來自澳門賭博贏利,但法庭根據出入境紀錄及其他證據,認定其說法為謊言,並推斷她對款項來源知情。
兩名申請人(A1及A2)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約9.75公斤搖頭丸(ecstasy)。案情指,涉案藥物分三次以水加熱器為掩飾,由印尼空運抵港。A1及A2在領取第三批貨物時被捕。A1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9年6個月;A2承認控罪,判囚13年4個月。A1申請推翻定罪及減刑,A2申請減刑。
兩名上訴人(曾煒麟及郭慧玟)因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被判刑。上訴法庭早前撤銷了兩人涉及控罪1(串謀詐騙)的定罪,因該罪名涉及夫妻間的串謀,在法律上不成立。法庭隨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B條,重新審視兩人就控罪3及4(涉及隱瞞收購項目及洗黑錢)的判刑,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過度考慮控罪1的刑期,導致控罪3及4的刑期過低,未能反映其真實罪責。
答辯人鍾曜隆是一名補習老師,在旺角補習社以一對一方式教授學生。2011年5月,答辯人利用直尺綁上手提電話,在課堂上拍攝17歲女學生X的裙底,並強迫其張開雙腿站立閱讀。警方隨後在答辯人的記憶卡中發現44段裙底錄影片段及一張照片,涉及另外兩名女學生。答辯人承認四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dishonest intent)」罪,原審裁判官僅判處罰款共一萬元。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請覆核。
上訴人毛玉萍被控串謀詐騙罪。控方指控上訴人透過兩項協議,利用他人交易戶口進行上海地產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地產」)股份交易,製造股份交投活躍的假象。第二項協議旨在維持上海地產股份的市場價格在特定水平(0.58元),以避免因股價下跌而需向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支付貸款差價。上訴人指示其私人助理雷女士進行這些交易,資金由上訴人或其關聯人士支付。交易戶口持有人對此並不知情或未同意。當股價跌破0.58元時,中銀曾要求支付差價,但最終未獲支付。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串謀詐騙罪成,上訴法庭維持部分定罪,但就本案的憲法問題頒令證明。
申請人被控五項罪名,包括三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ap. 200) 第124(1)條)及兩項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案件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總刑期四年監禁。受害人案發時15歲,申請人19歲。兩人於2003年12月18日首次發生性行為,其後在不同日期發生性交及肛交。申請人就刑期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涉及47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發起「35+計劃」,旨在透過初選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隨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並最終辭職,從而癱瘓政府運作,造成憲制危機。被告透過初選協調機制及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等方式推動計劃。原審法庭裁定除D16及D46外,其餘被告罪名成立,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之監禁。本案為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以及律政司就D16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
本案涉及47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發起「35+計劃」,旨在透過初選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隨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並最終辭職,從而癱瘓政府運作,造成憲制危機。被告透過初選協調機制及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等方式推動計劃。原審法庭裁定除D16及D46外,其餘被告罪名成立,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之監禁。本案為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以及律政司就D16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計劃,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原審法庭裁定多名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刑罰。部分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亦就其中一名被告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本案將多宗相關上訴案件合併處理,由上訴法庭進行審理。
本案涉及47名被告,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發起「35+計劃」,旨在透過初選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隨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並最終辭職,從而癱瘓政府運作,造成憲制危機。被告透過初選協調機制及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等方式推動計劃。原審法庭裁定除D16及D46外,其餘被告罪名成立,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之監禁。本案為針對定罪及判刑的上訴,以及律政司就D16無罪裁決提出的案件呈述。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計劃,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原審法庭裁定多名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刑罰。部分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亦就其中一名被告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本案將多宗相關上訴案件合併處理,由上訴法庭進行審理。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計劃,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原審法庭裁定多名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刑罰。部分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亦就其中一名被告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本案將多宗相關上訴案件合併處理,由上訴法庭進行審理。
七名申請人因於2013年9月13日企圖搶劫陳錦平先生和劉玉芬女士而被定罪。其中四名申請人(第3、4、5、7名)從中國大陸非法入境香港,而其餘三名(第1、2、6名)為香港居民。警方自2013年7月起對受害人經營的找換店及其住所進行監視。搶劫案經過精心策劃,包括偷竊車輛、更換假車牌,並多次偵察受害人的日常路線。案發當日,申請人跟蹤受害人,並在受害人下車後發動襲擊。第7名申請人抓住陳先生的腿,第4名申請人持刀襲擊劉女士。警方及時介入,逮捕了大部分申請人,但第3、5名申請人反抗,其中第5名申請人持刀刺傷一名警員。第7名申請人試圖逃跑但最終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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