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販毒量刑起點的確定?

HKSAR v Chung Yat-ho CACC367/2010

維持原判
上訴庭:量刑無誤,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Hartmann JA27/7/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NG Yat-ho (鍾逸豪)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及夏正民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鍾逸豪(第三被告)與另外兩名被告(第一及第二被告)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氯胺酮)及管有危險藥物。警方於2009年9月3日發現兩名男子駕駛輕型貨車,車內藏有氯胺酮。兩名司機承認受申請人招募分銷氯胺酮。本案涉及的氯胺酮總量為228.59克。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並就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8年8個月監禁,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兩罪同期執行。申請人就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認為判刑原則上錯誤及/或明顯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處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時,是否錯誤地採用了過高的量刑起點。申請人一方認為,量刑起點不應高於僅販運所發現毒品重量的量刑指引,且本案串謀性質不應導致判刑超出《律政司司長訴許紹成》案的指引。控方則認為,串謀販運的罪責應考慮協議的性質及所採取的行動,而非僅限於被截獲的毒品數量。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並無錯誤。法庭指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的本質在於協議本身及其為實施該協議所採取的行動,而非僅限於被截獲的特定毒品數量。本案中的串謀協議是建立一個無限期的分銷網絡,而非一次性販運。申請人作為主導者,其罪責較高。因此,即使量刑起點高於僅販運所發現毒品重量的指引,亦屬恰當,並未超出《律政司司長訴許紹成》案的量刑指引所涵蓋的範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律政司司長訴許紹成》[2009] 1 HKLRD 1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案,該案為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提供了基礎。上訴法庭在分析本案量刑時,考慮了該指引,並認為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並未超出該指引的涵蓋範圍。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就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亦非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應考慮串謀協議的性質和範圍,而不僅限於被截獲的實際毒品數量。若串謀涉及建立一個持續的分銷網絡,即使實際截獲的毒品數量相對較少,量刑起點仍可較高,以反映其較大的罪責。主導者的角色亦會導致更高的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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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販毒的判刑會比單純販毒更重嗎?
A.

根據本案判決,串謀販毒的判刑會考慮協議的性質和範圍,若涉及建立持續分銷網絡,即使實際截獲毒品量少,判刑起點仍可能較高。

Q.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什麼?
A.

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許紹成》案的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判刑範圍約為6至9年監禁;300至600克則為9至12年監禁。

Q.在串謀販毒案中,主導者的角色會如何影響判刑?
A.

本案指出,作為串謀的主導者或招募者,其罪責會被視為更高,導致量刑起點較高,以反映其在犯罪活動中的核心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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