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自喜案 CACC393/2009

船長運送非法入境者判刑是否過重?

減刑
法庭裁定兩罪刑期應同期執行,總刑期減至4年。
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 Yeung JA and M Poon J31/5/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E CHI HEI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鄧國楨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謝自喜為一艘漁船的船長,於2009年8月被警方截獲。船上載有兩名內地男子及十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均無合法入境文件。申請人承認收取每人人民幣450元,安排該十二人非法入境。該漁船狀況欠佳,缺乏救生設備及航行燈,屬不適航。申請人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進入香港」及「協助及教唆他人嘗試在未獲准許下登陸香港」兩罪,原審判處共4年9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將兩項源於同一事件的控罪刑期分期執行,導致總刑期是否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該漁船狀況欠佳且載有十二名非法入境者,構成加刑因素,但除非有極其特殊的情況,否則協助非法入境的量刑起點不應高於6年監禁。考慮到申請人無案底,原審以7年3個月作為總刑期起點顯然過重。法庭裁定兩罪應同期執行,將總刑期減至4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Ho Siu-lun [1987] HKLR 1086、R v Wong Yin-lung [1995] 1 HKCLR 151 及 R v Pang Wing [1996] 1 HKC 624,確立了協助非法入境的量刑起點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審對兩項控罪的判刑,但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由4年9個月減至4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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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船長運送非法入境者,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一般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若被告為船長或參與組織計劃,起點為5年。本案因船隻狀況欠佳等加刑因素,法庭認為起點不應超過6年。

Q.同一事件涉及多項控罪,刑期應該分期還是同期執行?
A.

若多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法庭通常會考慮同期執行刑期,以避免總刑期過重。本案中,上訴庭最終下令申請人的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Q.非法入境者人數多寡會影響判刑嗎?
A.

會。非法入境者人數眾多或船隻缺乏救生設備等,均屬加刑因素,會導致量刑起點提高。本案因載有十二人,法庭將其視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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