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留港與違反遞解令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CONG SU CACC286/2012

減刑
上訴得直,總刑期由32個月減至28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15/1/2013
報導引用[2015] 1 HKLRD 9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UYEN CONG SU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張慧玲法官、潘敏琦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是一名患有愛滋病的越南籍人士,曾多次因非法留港及違反遞解離境令被判刑。2012年3月,上訴人再次非法入境香港,並在元朗被警員截獲,身上被搜出0.61克含海洛英的混合物。上訴人承認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留港三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32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非法留港罪與違反遞解離境令罪是否應同期執行;第二,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特別是與同類案件相比是否缺乏一致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非法留港罪與違反遞解離境令罪的根本罪行相同,即被告在香港的非法存在,故兩罪的判刑應同期執行。此外,法庭參考了Pham Van Tuan案,認為原審法官就管有毒品罪的量刑基準過高,且未充分考慮上訴人並無毒品案底。法庭裁定將總刑期減至28個月,並下令兩項入境罪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Pham Van Tuan (CACC 272/2010) 及 HKSAR v Pham Van Hung (CACC 14/2011),確立了非法留港與違反遞解令罪行應同期執行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庭將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刑期減至6個月,並下令非法留港罪與違反遞解離境令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由32個月減至2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入境罪行的量刑原則,即當兩項罪行涉及同一犯罪行為時,判刑應同期執行,以反映罪責的整體性,避免重複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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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法留港和違反遞解令可以同時判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兩項罪行的根本罪行相同,即被告在香港的非法存在,因此判刑應同期執行,而非分期執行。

Q.為什麼上訴人的刑期會被減刑?
A.

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就管有毒品罪的量刑基準過高,且未考慮上訴人並無毒品案底,故將總刑期由32個月減至28個月。

Q.法庭如何看待被告多次重犯同類罪行?
A.

法庭指出多次重犯雖是加重罪責因素,但判刑仍應主要反映罪行的嚴重性,而非僅因有案底而必須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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