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罪量刑時傷勢嚴重性及減刑因素的考慮?

HKSAR v Yeung Kam Kwai CACC458/2007

減刑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判刑過重,撤銷原判並改判即時釋放。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and Yuen JJA21/7/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eung Kam Kw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平法官及袁家寧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楊金葵,案發時69歲,無犯罪紀錄,自1999年起入住安老院。他患有癲癇症,每月發作數次。受害人為同院76歲長者,脾氣暴躁。案發前一天,上訴人癲癇發作,受害人嘲笑他。上訴人翌日攜帶三把刀進入受害人房間,刺傷其背部。受害人被送院治療,傷勢包括八處皮膚割傷,其中一處最深達2.5厘米,並有右側胸膜積液 (pleural effusion)。原審法官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2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傷勢嚴重性的評估是否過高,以及在量刑時是否充分考慮了所有減輕罪責的因素。上訴方認為受害人的傷勢並非如原審法官所指般嚴重,且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受害人的挑釁行為、上訴人過往良好品格、偶發性犯案以及其癲癇症對其情緒的影響。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對受害人傷勢嚴重性的評估有誤,認為傷勢屬於較輕微的範圍,並非如原審法官所指的嚴重。法庭指出,除了最深的一處傷口外,其餘均為皮膚表層傷口,且受害人的肺部並未被刺穿。此外,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多項減輕罪責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挑釁行為、上訴人過往良好品格、偶發性犯案,以及上訴人因癲癇症可能對壓力更敏感。綜合考慮下,原審判刑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關於傷人罪的案例以比較傷勢嚴重性及量刑:

  • AG v. Ng Chuk Hung (CAAR 1/1994)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Fun (CAAR 1/2006)
  • AG v. Low Wing Wah (CAAR 8 of 1995) 這些案例的傷勢均較本案嚴重,支持了本案傷勢屬於較輕微範圍的論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22個月的監禁刑罰,改判為即時釋放的刑期。法庭亦指示社會福利署確保上訴人獲釋後有適當居所,因安老院已表明不會再接收他。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量刑時,法庭必須全面評估傷勢的實際嚴重性,並充分考慮所有減輕罪責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挑釁行為、被告的良好品格、偶發性犯案以及健康狀況等。即使是嚴重罪行,若有足夠的減輕罪責因素,仍可顯著影響最終判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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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傷人罪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傷勢的實際嚴重性、受害人的挑釁行為、被告的過往品格、犯案是否偶發性,以及被告的健康狀況等減輕罪責因素。

Q.如果受害人的傷勢沒有想像中嚴重,判刑會如何?
A.

如果法庭發現原審對傷勢嚴重性的評估過高,可能會裁定原判刑罰過重,並予以減輕,如本案中上訴人獲即時釋放。

Q.被告的健康狀況,例如癲癇症,會影響量刑嗎?
A.

會。本案中,上訴法庭考慮到上訴人患有癲癇症,可能對壓力更敏感,將此視為減輕罪責的因素之一,影響了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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