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量刑起點是否過高?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汝銘 CACC129/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陸汝銘)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cWalter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5年11月17日清晨,在吸食「冰」毒後,偷走一輛未上鎖的輕型貨車,並在旺角區危險駕駛,包括逆線行駛、撞毀街檔及商店,造成約港幣24萬元財物損失。其後,他進入一間酒店,聲稱打劫並用螺絲批指嚇酒店職員,偷走一部價值港幣2,000元的手機。申請人對四項控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危險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搶劫)認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總刑期為5年。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主要爭議點包括:原審法官在搶劫罪中採用的5年監禁量刑起點是否過高,因其未充分考慮螺絲批並非固有危險武器,且搶劫行為並無預謀;原審法官是否錯誤地未將所有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以及總刑期是否過重,未充分考慮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法官McWalters JA認為,搶劫罪的特殊情況(無預謀、受毒品影響下的衝動行為)可能構成偏離《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所訂量刑起點的合理爭辯理由。對於危險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法官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量刑起點可能過高,且可能存在重複計算財物損失的情況。此外,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可能存在過重之處。因此,法官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具有合理可爭辯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該案例為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提供了指引。此外,亦引用了《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1] 5 HKLRD 690》,該案例闡述了判處同期或分期執行刑期的原則性方法。控方亦引用了《HKSAR v Ng Kai Kwong CACC 198/1999》及《HKSAR v Wong Hok Yung CACC 357/1999》兩宗案例,以支持螺絲批可構成威脅性武器的觀點。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其經修訂的第一項上訴理由及所有其他上訴理由提出上訴許可。這意味著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具有合理可爭辯性,將會排期進行正式上訴聆訊,以重新審視原審法官的判刑決定。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斷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時,即使有既定指引,法庭仍需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例如犯罪的預謀程度及所用「武器」的實際威脅性。同時,對於多項控罪的判刑,法庭需仔細審視是否存在重複計算 (double counting) 的問題,並確保總刑期符合整體性原則,避免判刑過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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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是否必須嚴格遵守?
不一定。本案指出,即使有既定指引,若案件情況特殊,例如無預謀或所用「武器」威脅性較低,法庭仍可考慮偏離指引。
Q.吸毒後犯罪能否作為減刑理由?
不能。本案控方指出,被告不能將其吸毒導致的自我誘發陶醉狀態作為減刑因素。
Q.多項控罪的刑期應如何判處?
法庭需根據整體性原則判斷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並避免重複計算。本案認為,若多項控罪的嚴重性疊加,部分刑期可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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