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過重如何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ng Nga Kwan CACC461/2003

減刑
上訴得直,總刑期由三年減至兩年六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and Suffiad J13/9/2005
報導引用(2018) 21 HKCFAR 35[2005] 1 HKC 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Nga Kw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上訴法庭法官 (Cheung JA)、蘇惠德法官 (Suffiad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鄭雅筠曾就其判刑提出上訴,後於2004年11月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法庭於2005年7月駁回其將該通知書視為無效的申請,但建議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P條向行政長官尋求轉介。行政長官於2005年8月將案件轉介至上訴法庭,申請人隨即申請上訴許可,並獲律政司不反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經行政長官轉介後,上訴法庭應如何重新評估申請人的判刑,以及在考慮認罪及協助控方等減刑因素後,應如何調整原審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了原審法官對認罪及協助控方所給予的50%刑期扣減 (discount)。法庭將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定為四年,經扣減後每項控罪判監兩年。法庭裁定其中六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consecutively),總刑期由三年減至兩年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上訴許可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處理。原審判處的三年監禁刑期被撤銷,改判為總刑期兩年六個月的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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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已經放棄上訴,還有機會推翻判決嗎?
A.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P條,若案件涉及重大法律爭議,可向行政長官尋求轉介。本案申請人透過此途徑成功獲轉介至上訴法庭並獲減刑。

Q.協助控方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是否認罪及是否向控方提供協助。本案法官採納了原審給予的50%刑期扣減,反映了申請人協助控方的貢獻。

Q.上訴法庭如何決定最終刑期?
A.

法庭會先設定量刑起點,再根據認罪、協助控方等減刑因素進行扣減,最後決定刑期是分期還是同期執行。本案最終將總刑期調整為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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